本报讯 (记者王秋实
去年,中粮集团在北京多个区县的批发市场发现有商户大量批发、零售贴有"中粮白醋"标签的白醋,及"中粮料酒"标签的料酒,生产厂家为北京沙河仙和厨调味品厂。此后,中粮集团在刘某经营的仙和厨调味品厂仓库内,发现了大量印有"中粮白醋"和"中粮料酒"的产品,随即以进货的名义进行了公证购买,并起诉至昌平法院要求赔偿。庭审中,刘某承认生产了涉案产品。他称,很多人都这么做,他认为并不构成侵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在其产品上,突出使用了与"中粮"注册商标相同的字及字形,企图利用"中粮"商标的高知名度和高品牌价值推销产品,以引起消费者对商品生产者和商品来源的混淆。法庭*终判决刘某停止侵权,并赔偿中粮集团经济损失10万元。刘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