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报道,
纵观我国食品安全现状,从2008年的"毒奶粉"事件,到今年的"瘦肉精"事件和"地沟油"事件,食品安全问题始终十分突出。上述专项工作即是国家对食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的阶段性整治行动,成效也比较显着。但要从根本上遏制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我国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当今世界已进入"标准治国"时代。当科技发展能够为社会秩序、安全和健康的需求提供更具体的支持时,一切生产活动、社会活动就被赋予了特定的衡量标准,优劣高下通过标准的衡量得以明确。在诸多法治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作为重要的食品安全监管工具,不仅是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必须遵守的准则,也成为监管部门日常监管的重要依据,为消费者识别食品质量提供了具体指导。故标准理应成为中国食品安全社会治理的重要工具,标准法律制度建设也理应成为今后中国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建设的重要方向。具体包括:
**,明确各类食品安全标准的地位与功能。根据食品安全标准制定主体不同,可将食品安全标准分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和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未来应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法律地位,合理设定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水平,在维护公众健康权益和兼顾现有食品工业结构、食品科学水平之间寻找恰当的平衡点;限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适用条件和适用范围,只有在由于技术要求等原因国家标准尚未制定,或对一些地方特色食品国家标准无制定必要性时可以制定相应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鼓励企业制定高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企业标准较高,不仅有利于通过内部自律保障食品安全,也有助于企业在市场中通过标准竞争而非不规范手段获得优势地位,有助于促进食品行业的技术进步。
第二,规范食品安全标准制定中的专家咨询制度。在食品安全标准制定过程中,专家咨询发挥着重要作用,它为专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利害关系参与者的相互妥协提供机会,反映出不同科学见解间的交流融合,使得监管者可以在科学和民主之间达成相对*优选择。今后要改进专家遴选机制,选任评审专家时要注重在不同学术机构、不同学科背景、不同学术见解之间的大致均衡;规范专家咨询中的利益冲突,应要求相应候选专家向国家监管部门提供其从事相关经济活动的信息,来判断专家是否和所承担的任务存在利害关系,是否适于参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评审委员会;健全与完善专业委员会制度,确保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得到详细、充分的审议,提高审评质量和审评效率。
第三,重视食品安全标准制定中的公众参与。尽管食品安全标准问题涉及相当专业的科学技术问题,但它并非一个"纯"科学问题,它还涉及到对政策、政治和经济问题的考量。为此,也应聆听行业协会、企业和消费者的声音,以期通过公众参与,增加食品安全标准的说服力和可接受性。这里尤其值得一提的是消费者的参与。尽管消费者不是食品安全问题的专家,但他们至少都有从生活中习得的朴素经验,他们可以以可能受损的健康权益为基础,参与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过程之中,甚至改变标准制定过程中的优先次序选择。但消费者的参与,并不必然使得标准制定趋向更优的结果,应开展消费者教育,提高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科学知识的认知和理解程度。(作者单位:北京行政学院法学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