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报6月30日讯 (记者陈彤彤 通讯员于东亮)依据
2010年3月,市民陈先生在济钢附近某大型超市内,花3120元购买了由福建茶厂生产、济南茶企包装的人参乌龙茶,打算馈赠亲友。但接着陈先生了解到,人参是保健品,需经国家的保健品认证才可以生产销售,他在超市买到含人参的茶则是普通食品批号。随后,陈先生将销售该茶的超市告到法院。
在法院审理期间,济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相关部门对涉诉的“人参乌龙茶”进行了追踪调查,结果发现,给超市供货的济南某公司仅负责茶叶分装,涉诉“人参乌龙茶”的原生产厂商是福建福州一茶厂。2008年3月,该济南茶叶公司曾收到福州该茶厂生产的“人参乌龙茶”8袋,茶叶中添加了粉碎的人参叶。2009年3月,该公司又从福州该茶厂购入40斤乌龙茶,这些茶中均不含与“人参”有关的成分。该公司按照福州该茶厂业务人员的口头介绍,在设计茶叶包装时,印制了“人参乌龙茶”等外观字样。
市民陈先生所购茶叶属济南这家公司所进第二批茶叶,不含人参成分。济南该茶叶分装公司的行为应属“非保健食品明示或暗示具有保健作用”或“以欺骗或者误导的方式描述或者介绍食品”,违反了《
记者随后获知,早在2002年国务院卫生部就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将114种物品列入了“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其中包括人参、黄芪、珍珠、西洋参、玫瑰花、银杏叶、苦丁茶、蜂胶等多种常见的保健品。《通知》还规定,名单中列出的物品只可以有限度地用于保健食品之中,而在未经安全性评价证明其食用安全性的情况下,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生产经营是严格禁止的。
作者:陈彤彤 于东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