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日韩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反倾销措施将到期,相关单位可提出期终复审申请

百检网 2021-11-15
食品伙伴网讯: 商务部2010年11月12日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76号》,公告称:2006年5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2006年第24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 核苷酸类 食品添加剂征收反倾销税。该反倾销措施自2006年5月12日开始实施,并将于2011年5月12日到期。

    公告特别提醒: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有关组织可在该反倾销措施到期日60天前,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提出期终复审申请。申请书中应包含要求进行期终复审的明确表示和终止反倾销措施将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充分证据。

  如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有关组织未提出复审申请,在该反倾销措施到期日前商务部也未主动发起期终复审调查,则上述反倾销措施将于2011年5月12日起终止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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