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产品强制性
为了保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有效实施,依据《关于标准修订时强制性产品认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国家
公告指出,2009年12月31日之前,申请人可自愿选择按照新版标准或者GB4706.19-2004、GB4706.28-1999、GB4706.21-2002(以下简称旧版标准申请认证;自2010年1月1日起,认证机构应采用新版标准实施认证并出具新版标准认证证书。
对于已按旧版标准获得强制性认证证书的产品,旧版标准认证证书持有人应于新版标准实施后、下一次跟踪检查之前,向指定认证机构提交转换新版标准认证证书的申请,并接受依据新版标准对实验样品进行的全项目检测,合格后换发新版标准认证证书,实验室应向认证证书持有人出具样品全项目检测报告。旧版标准认证证书转换工作应于2011年1月1日前完成,逾期未完成转换的认证证书,认证机构应予以暂停;2011年3月31日前仍未完成证书转换工作的,认证机构应撤销旧版标准认证证书。
对于2010年1月1日前已经出厂、投放市场并且已经不再生产的获证产品,无需进行证书转换。详细内容可登陆国家认监委网站公文公告栏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