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
“行业准入”的主要政策是,规范乳制品行业投资行为,防止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新建和改(扩建项目要符合准入条件要求。包括进入乳制品工业的出资人必须具有稳定可控的奶源基地,经济实力和抗风险能力强。新建乳制品加工项目已有稳定可控的奶源基地产生鲜乳数量不低于加工能力的40%,改(扩建项目不低于原有加工能力的75%。液态乳生产企业所用生鲜乳****使用稳定可控奶源基地产的生鲜乳,配方粉生产企业所用原料50%以上为稳定可控奶源基地产的生鲜乳。“奶源供应”一章规定,乳制品加工企业收购的生鲜乳必须是由取得了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的单位提供,并与生鲜乳销售方签订书面购销合同。乳制品加工企业收购的生鲜乳必须由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核发的生鲜乳准运证明的车辆运输,并随车携带生鲜乳交接单。交接单应当载明生鲜乳收购站的名称、生鲜乳数量、交接时间,并由生鲜乳收购站经手人、押运员、司机、收奶员签字。生鲜乳交接单一式两份,分别由生鲜乳收购站和乳制品加工企业保存,保存时间2年。乳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鲜乳进货查验制度,逐批检测收购的生鲜乳,如实记录质量检测情况、供货者的名称以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并查验运输车辆生鲜乳交接单。查验记录单应当保存2年。鼓励乳制品加工企业通过订单收购、建立风险基金、返还利润、参股入股等多种形式,与奶农结成稳定的产销关系和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逐步建立生鲜乳质量第三方检测制度与体系。支持乳制品加工企业加强自有奶源基地建设,鼓励自建、参股建设规模化奶牛场、奶牛养殖小区。鼓励乳制品加工企业自行建设生鲜乳收购站或者收购原有生鲜乳收购站。鼓励乳制品加工企业和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者为奶畜养殖者提供所需的服务。
第八章为“质量安全”,要求企业健全质量监管制度,建立和完善乳制品检验制度、产品质量可追溯及责任追究制度、问题产品召回制度和质量管理制度。对乳制品生产实施从原料进厂到成品出厂的全过程的标准化管理和质量控制。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若无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参照国家推荐的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国际乳业联合会等国际组织的标准执行。鼓励企业、地方制定更为严格的企业和地方标准。生产的乳制品应当经过巴氏杀菌、高温杀菌、超高温杀菌或者其他有效方式杀菌。在第十一章“消费与流通”中规定,规范企业市场行为,维护国内公平市场秩序。加强基础信息的统计,建立乳制品工业预警机制,规范乳制品销售价格行为,加强乳制品进出口调控,完善乳粉收储制度,保护奶农利益。制止不正当市场竞争,避免行业大起大落,维护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