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2月4日电 据
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切实增强贯彻实施《条例》的责任意识
近期发生的三鹿牌婴幼儿奶粉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给婴幼儿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很大危害,给我国乳品行业带来了严重影响。这一事件的发生,暴露出我国乳品行业质量安全控制和监管方面亟待解决的问题。《条例》的发布实施,标志着乳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全面纳入法制化轨道,对于完善乳品行业质量安全保证措施,提高各级政府和部门运用法律手段发展和管理乳品行业的能力,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着眼于规范乳品监督管理的基本秩序,对奶畜养殖、生鲜乳收购到乳制品生产、销售等各环节的管理原则、内容、制度、程序、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全面规定,明确了监管的基本要求和工作重点,各部门都必须认真学习、深刻理解、准确把握。各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做好食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条例》的学习和宣传作为当前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贯彻以人为本理念的重要内容。一要丰富宣传教育内容,把学习宣传《条例》与形势教育、知识技能教育等有机结合起来。要把乳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和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讲清楚。二要注意创新宣传教育方式,运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媒体等现代传媒手段和宣传栏、墙报等多种形式,生动直观地学习宣传《条例》,增强感染力。三要开展针对性培训,提高对《条例》的执行能力。对政府工作人员要培训掌握《条例》所赋予的各项职责,提高监管和执法的责任意识和监管能力;对企业人员的教育培训要重点增强他们掌握《条例》所规定的各项制度的能力,增强守法自觉性,履行食品安全**责任者的责任;面向广大群众的宣传教育要努力营造乳品法制化管理的良好氛围。
二、依法规范,狠抓《条例》的实施
乳品行业生产经营者、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和行业管理部门以及地方政府各监管部门都要按照《条例》的规定做好乳品生产经营质量安全管理、行业指导和服务、监管等工作,切实履行各自的法定义务,承担相应的责任。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各相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区乳品行业实际,制定落实《条例》的制度、计划和措施,将《条例》所规定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一)加强行业指导。
各级地方政府要根据国家有关促进和规范奶业发展的规划,科学制定地方奶业发展具体规划,加强奶源基地建设,建立奶业发展支持保护体系,促进奶业健康发展。要合理确定奶畜养殖规模,支持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小区(场)建设,科学安排生鲜乳的生产、收购布局。要通过严格市场准入条件,科学认定从养殖、收购到生产、加工、销售、流通以及消费各个环节的经营资格和责任主体,落实各环节的**责任者的责任,保障合法经营者的权益。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引导、规范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依法生产经营。
各地价格、畜牧兽医等部门要按照《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工商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原料奶价格协调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2302号)要求,及时发布市场供求和价格信息,建立生鲜乳收购价格协调机制,积*引导生鲜乳价格合理形成,依法加强监管。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生鲜乳购销价格行为和检测收费的监管,生鲜乳收购站、乳制品生产企业不得向奶畜养殖者收取检测费用,乳制品生产企业不得向生鲜乳收购站收取检测费用,政府有关部门对生产企业乳制品的监督抽查不得收取检测费用。
(二)保障生鲜乳质量安全。
各级地方政府农业和畜牧兽医部门要按照《条例》要求,切实保障生鲜乳质量安全工作。一是着力加强奶畜养殖管理,要逐个登记备案辖区内的奶畜养殖场、养殖小区,督促建立养殖档案和饲料、兽药等投入品的使用和登记管理。二是着力加强饲料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要从源头治理入手,加强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继续加大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力度,巩固整治成果,确保完成4个****的整治目标。三是着力加强奶站的规范和管理,继续推进奶站专项整治工作的深入开展,确保****纳入监测范围。要严格规范生鲜乳收购站经营主体,建立健全规范的生鲜乳收购管理制度。四是着力加强生鲜乳收购运输的质量管理,制定并组织实施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加强对生鲜乳收购站日常运营状况的监管。要对生鲜乳收购站的收购、质量检测、记录、运输等关键环节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和抽查,督促生鲜乳收购站加强自身管理和质量控制。要严格执行生鲜乳运营证明的发放和运营单填写等有关规定。
(三)保障生产企业和进出口乳制品质量安全。
各级质检部门要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工作。一要加快清理现行规章制度,完善配套制度并力争与《条例》同步实施,与《条例》不一致的规章制度要及时修订或废止。二要根据《条例》要求,履行好标准化相关工作、生产企业许可工作、进出口乳品检验监管工作、乳制品企业GMP和HACCP认证工作以及乳制品生产过程的监督检查工作。三要严格执行各项监管制度,依法实施乳制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度、监督检查制度、不安全乳制品召回制度、违法行为记录制度以及投诉举报受理制度。
(四)保障销售和餐饮消费环节的乳制品质量安全。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强乳制品销售环节的监管,严把乳制品生产经营主体准入关,加大销售环节乳制品质量安全监管力度,监督乳制品销售者切实履行进货查验制度和进货台账制度,对有关主管部门通报的和检查发现的不合格产品、超过保质期的乳制品要监督销售者停售下架,登记造册,严格封存,依法退市。要加强市场巡查和违法案件查处力度,依法查处销售不合格乳制品的违法行为。要依法受理和处理消费者的申诉和举报。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要监督餐饮单位严格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和购销台账制度,加强乳制品质量安全监测,确保对问题乳制品能够及时溯源。在职责未调整前,卫生部门继续履行好现有相关职责,避免出现监管盲点。要特别加强对供应农村地区、学校、托幼机构乳制品的监督检查,消除安全隐患。对餐饮消费环节发生的乳制品安全问题,要坚决追查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及时依法做出处理。
三、严格执法,落实部门监管责任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乳制品生产环节和乳品进出口环节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乳制品销售环节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负责乳制品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职权负责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其他工作。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和修订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对发现添加或者可能添加到乳品中的非食品用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组织进行风险评估,采取相应的监测、检测和监督措施。
各地方有关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切实履行法定职责。一是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和《条例》的规定,加强许可的规范管理,严格准入,对不符合条件的坚决不予许可。同时要根据部门工作实际需要,细化审批环节、程序,落实许可职责。二是要切实加强日常监管,提高监管效率,及时发现、消除和预防影响乳品质量安全的问题,依法加大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力度,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严惩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违法犯罪行为,严禁以罚代刑。三是要建立举报投诉受理和奖励机制,充分利用和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对受理的举报投诉要快速反应,及时查处。四是要严格实行行政问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强化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牢固树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违法要追究的监管责任意识,防止行政不作为、越权乱作为和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四、加强领导,做好部门间的工作协调
各级地方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依照“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监管机制要求,按照食品质量安全全过程监管思路,建立起从奶畜养殖、生鲜乳收购到乳制品生产、销售和消费各个环节的质量安全保障体系。
各级地方政府要把贯彻实施《条例》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有步骤、有计划地领导、组织和检查《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一是要解决本地区影响《条例》贯彻实施的问题和困难,协调解决乳品行业发展与监管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解决监管链条中可能出现的交叉和空白,体现政府监管政策、制度和管理的统一性,形成保障乳品质量安全的综合监管体系和良好运转机制,及时查处乳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中出现的失职、渎职和其他违法行为。二要针对本地区影响乳品质量安全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及时解决影响乳品质量安全的问题和隐患,保证乳品质量安全。三是督促各部门建立完善乳品行业管理、服务和监管的措施和制度,并监督检查措施和制度的执行情况。统一组织各相关部门建立既服务于消费者又服务于管理相对人的基层食品质量安全监管网络,在保障产品质量安全的前提下保证乳品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要切实转变观念和工作思路,依照《条例》赋予的职权确定当前工作重点。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积*做好参谋,会同有关部门确保综合协调工作能够规范、有效运转。对尚未将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能调整给卫生部门的地方,目前承担综合协调的部门要继续履行职责。各级卫生主管部门要尽快完善部门间的综合协调工作机制,建立起相关部门的联席会议制度、信息沟通制度、工作督查制度、事故通报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形成监管合力,提高监管效率;要主动收集疾病监测信息、食品污染物监测信息和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信息,开展乳品质量安全综合监管的效果评价和指导,对可能影响乳品质量安全的危险因素开展风险评估、监测、检测和监督措施,定期向地方政府和上级卫生主管部门报告乳品质量安全情况,及时向各监管部门通报评估、监测信息。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相关部门要在2009年1月底之前,汇总各地落实《条例》的工作情况,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卫生部和国务院其他相关部门将于2009年上半年,组织开展对《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的督导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