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莒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查处一液态奶“早产”生产企业。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该企业2007年4月11日灌装生产的“xx奶”和“AD钙”乳酸菌饮料,标识标注日期分别为:2007年4月16日、2007年5月1日,涉嫌伪造产品生产日期。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公告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液态奶产品包装的显著位置必须清晰标明其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并特别指明,生产日期应当标注为该产品的灌装日期。然而消费者在购买液态奶的时候,通常的习惯是先看生产日期。但外包装的生产日期是灌装日期还是具体的生产日期,只有生产厂家清楚,消费者似乎并不清楚。
据统计,该批奶共计1480箱,货值10760元。执法人员依法对该批奶进行了封存扣押。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同时,质监部门提醒广大生产厂家,为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企业自身要严格按要求生产,诚信生产,做到产品质量及标识标注达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