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
首批四类农产品实行市场准入
记者从省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获悉,根据《关于黑龙江省实施主要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公告》,**批实行市场准入的农产品有蔬菜、水果、水产品和畜禽产品。这些农产品必须具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出具的产地证明和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合格报告单,各项指标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规定的质量安全标准,方可进入黑龙江省农产品批发市场和超市销售。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和有机食品认证的,认证单位颁发的产品认证复印件可作为产品质量证明。
对未取得相关认证的农产品,黑龙江省将实行入市登记现场检测制度,检测不合格的,禁止在黑龙江省农产品批发市场或超市销售。为此,黑龙江省已要求农产品批发市场和超市,必须配备相应的检测设备和检测人员,对进场(市)农产品进行检测。
对不合格农产品实行退市制度
《公告》还明确提出,要对不合格农产品实行品种退市和产区退市制度,即对同一产地、同一产品连续三次抽检不合格的,其产区的相应品种6个月内禁止进入黑龙江省市场销售,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公告》还规定,凡国外和港澳台地区进口的农产品应具有我国政府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报告单和检疫证明。具备包装条件的农产品,在包装、标签等方面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规定。对违反规定,擅自销售未经检测、质量不合格农产品的经营者,以及因疏于管理造成市场和超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失控的部门和责任人,一经发现,将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