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工商昨公布去年10大
昨日,南昌市工商局向社会公布了2006年,南昌市内发生的10大食品违法案例,其中涉及到保健品、
当事人秦某在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于2006年5月17日以每吨660元的价格从一不知名的人手中购进14.15吨散装盐,在家中用印有“加碘食用盐”字样的小包装袋进行分装,冒充食用盐销售。至2006年5月20日案发时,包括已分装好的7.6吨小包装盐,总共14.15吨工业盐均被查扣。该批盐经抽样送江西省盐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为工业用盐。工商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有关规定。为此,青山湖区工商局依据该法对查扣的工业盐予以没收,并对秦某处以罚款。
无照经营商标侵权保健食品案
2006年3月起,沈某在未办营业执照的情况下,租用南昌市西湖区十字街471号1单元401室为经营场所,先后从上海润洋工贸有限公司和福建石狮等地,以每盒38元的价格购进假冒蜀宝牌美格雅姿秀身减肥产品104盒,然后以每盒68元价格销售。经工商查实,沈某的行为属无照经营商标侵权保健食品行为。青云谱区工商局依据相关规定,已对沈某销售的假冒产品予以销毁。
销售质量不合格麻辣食品案
2006年3月20日,当事人徐某花1万余元从湖南省长沙市蛟桥批发市场购进辣翻天、飞旺臭干子、玉峰香酥卷面筋、味中鲜泡椒板筋等共计241件在南昌销售。以上产品经江西省南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均为不合格产品。经工商认定当事人的行为,属销售不合格产品行为。洪城大市场工商分局已依据有关规定没收、销毁了徐某销售的食品,并对徐某处以罚款。
无照经营食品案
当事人袁某从2005年9月份以来,承租南昌市文教路22号1单元202室作为其经营场所,在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袁某多次从江西奥野食品有限公司购进“奥野板鸭”销售给南昌市洪客隆八一店食品超市。当事人袁某的上述行为,属无照经营行为。为此,东湖区工商局依据有关规定,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对其处以罚款。
无照从事副食品经营案
2005年11月起,当事人涂某承租在南昌市洪城大市场D区27栋08号从事副食品经营,经营期间未办理卫生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在无照经营期间,因当事人未建立进销货台帐及帐本,非法利润无法查实。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无照经营行为。为此,洪城大市场工商分局依据有关规定,对涂某处以罚款。
发布虚假广告案
2006年3月1日,北京美诺保健食品厂授权江西华美新丰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为该厂脱脂LPA美福乐减肥美容片半成品在江西省的经销商。当事人之后在发布的广告宣传中称,服用脱脂LPA产品后,腰、腹、手指等18个部位,哪个部位肉多,哪个部位就减得更快。并对脂肪肝等有一定保健功能,经济、方便、效果明显。工商认定当事人已构成发布虚假广告行为。为此,南昌市工商局依据有关规定,责令其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以罚款。
无照经营及销售不合格调味品案
当事人付某在未经工商部门核准注册登记和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06年元月份在洪城大市场D区21栋6号经营副食品,并于2006年3月购进500箱桂香婆辣豆乳,300箱汉城剁辣椒。以上产品抽样经南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为不合格。工商认定当事人付某属无证经营不合格产品。为此,洪城大市场工商分局依据有关规定,没收销毁查扣的不合格调味品,没收付某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无照从事散装米粉经营活动案
2005年6月20日起,当事人闵某租赁南昌市西湖区筷子巷58号对面作为营业场所,从南丰永茂米粉厂以每包112元价格购进散装粉2740包,然后销售,从中非法牟利1万余元。经工商认定闵某属无照经营,西湖区工商局依据的有关规定,没收闵某违法所得,并对其处以罚款。
销售质量不合格蜜饯案
2006年元月3日,乐某从广东省揭西县凤江鸿盛糖果厂购进不合格杨梅63箱,从广东省澄海区升群食品厂购进不合格升群香梅45箱在南昌销售,至2006年1月19日案发止,已全部销完。经工商认定,当事人销售的蜜饯为不合格产品,为此,洪城大市场工商分局依据关规定,没收乐某非法所得,并对其处以罚款。
无照加工萨琪玛案
自2005年3月份,黄某在未向工商部门核准注册的情况下,租赁昌东一路厂房开办沙琪玛加工厂,生产黑糖、鸡蛋提子萨其马等品种。至案发时,已销售2000件。工商认定黄某的行为属无照经营行为。为此,青山湖区工商局依据有关规定,没收黄某非法所得,并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