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商务部继续对原产于中国的大蒜采取反倾销措施

百检网 2021-11-15
  2006年10月19日, 美国 商务部发布通知,根据美国商务部和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原产于 中国的 大蒜反倾销日落复审的裁决结果,美国将继续对原产于中国的大蒜征收反倾销税,普遍税率为376.67%,征税期自2006年10月19日起为期5年。美国商务部将在2011年10月之前对本案启动第3次日落复审调查。

  2006年2 月1日,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大蒜进行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涉案产品包括新鲜大蒜、冷冻大蒜和大蒜罐头,海关编码为07032000.10、07032000.20、07032000.90、07108070.60、07108097.50、07119060.00和20059097.00。2006年6月8日,美国商务部裁定普遍税率为376.67%。2006年9月12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6位委员经投票一致认为,取消对原产于中国的大蒜的反倾销措施将导致在合理的、可预见的时期内对美国国内同类产业的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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