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美国在采纳了我国提出的评议意见后,发出了关于酒类饮料的过敏原
据了解,我国酒类年出口金额达2.3亿多美元,其中向美国出口超过千万美元。2005年5月,美国通过WTO秘书处散发了关于要求酒类饮料标明过敏原物质的G/TBT/N/USA/110号通报。国家质检总局认为美方草案中关于过敏原的严格限制已经超过了中国酒类行业目前的技术承受能力,法规一旦生效,必将对中国酒类对美出口造成严重的贸易障碍并可能导致扩散效应。
为了保障中国酒类产品对美顺利出口,我国WTO/SPS国家咨询点向美方提出了两条评议意见:一是CAC国际标准中对食品的过敏原已有明确规定,考虑到WTO/TBT协定的优先采用国际标准原则,美国在新法规中增加过敏原种类是没有必要的,也缺乏足够的科学依据。因此,建议美方采用CAC标准;二是从营养学角度来看,产生过敏反应直接与过敏原的性质有关,而与过敏原的数量无关,因此,美方对过敏原的限量要求是缺乏科学合理性的,理应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