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之乱、之滥已是有目共睹,而药品广告之乱、之滥更甚,已经成为一大社会公害。本文将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查处违法药品广告的权威文件,对违法药品广告的十种主要表现形式及法律依据作一简要分析。
一、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
《广告法》明确规定:药品广告不得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
下列药品广告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四川广播电视报》全效麝香抗栓胶囊药品广告称“彻底治愈脑血栓、脑栓塞、中风、偏瘫、动脉硬化”;《兰州晨报》参龟固本酒药品广告称“同治五种疾病,**一口,疾病没有”;《深圳晚报》奇仙草药品广告称“奇仙草彻底消灭鼻炎”;《兰州晨报》百花杜仲降压片药品广告称“90天根除高血压,停药终身不反弹”等。
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广告法》明确规定:药品广告不得含有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内容。
下列药品广告违反上述法律规定:《陕西广播电视报》在中国中医药研究院高血压防治中心医疗广告中推销药品,宣传有效率达到98.6%;《每日新报》和《新晚报》发布的百藓康药品广告中,宣称治愈率为91.63%。
三、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
《广告法》明确规定:药品广告不得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
下列药品广告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太原电视台新闻频道发布联邦通窍鼻炎片药品广告,大量使用医学专家和患者的名义做证明;《河北广播电视报》百草扶胰康药品广告中使用“中国中医药研究院、日本现代药物研究院、美国糖尿病研究中心等十多家国际权威机构数万例糖尿病患者临床验证”以及美籍华人患者名义做证明;《长沙晚报》艾唐敏林药品广告中称“多数患者摆脱糖尿病并发症的折磨”,并使用多名患者名义或形象作证明。
四、与其他药品的功效和安全性比较
《广告法》明确规定:药品广告中不得含有与其他药品的功效和安全性比较的内容。
下列药品广告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天津广播电视报》御骨合金药品广告称“一举攻克九种骨病”,并与其他药品的功效比较;《华商报》益肝活血明目丸药品广告中用“采用国际*先进的超临界萃取工艺精制而成,药力超出普通药物6倍”来比较其他药品功效。
五、未经审批或者篡改审批内容的药品广告
《广告法》明确规定:药品广告的内容必须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药品管理法》也明确规定:药品广告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广告批准文号;未取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不得发布;药品广告的内容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
下列药品广告违反上述法律规定:《济南晚报》十五味龙胆花丸(广告中标示名称为圌除根药品广告、《西安晚报》保尔牌根痛平颗粒药品广告属于未经审批擅自发布的广告;《华商报》风湿骨痛药酒广告属于擅自篡改审批内容的广告。另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违法药品广告公告汇总(总第27期表明:2005年5月至6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通报批评并移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药品广告5610次,其中,未经审批擅自发布的为5213次,擅自篡改审批内容的379次。
六、完全禁止的药品广告
《广告法》明确规定: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不得作广告。
此类违法广告的数量比较少,我没有查到具体案例,但根据相关文件和报道,此种情况也是存在的。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05年第三期违法药品广告公告汇总的通知》中明确指出:在这些违法药品广告中,未经审批擅自发布的占违法发布广告总数的92.9%;擅自篡改审批内容的占总数的6.7%;禁止发布广告的18次,占总数的0.4%。另据报道,2005年山东共查处违法药品广告11767件,其主要表现形式是:未经审批擅自发布,擅自篡改批准的内容进行发布,伪造、冒用或者使用过期失效广告批准文号发布,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禁止发布广告的药品进行发布等。
七、只允许在专业刊物上介绍但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药品广告
《药品管理法》明确规定:处方药可以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介绍,但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
下列药品广告违反上述法律规定:《西宁晚报》的十六味马蔺子丸药品广告,《天津广播电视报》的御骨合金药品广告,烟台广播电台新闻频道的复方蚂蚁养肝胶囊药品广告,呼和浩特电视台一套的二宝牌抗骨增生片药品广告,均属于在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的处方药广告。
八、使用政府机关名义为药品做广告
《广告法》明确规定:广告不得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
下列药品广告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兰州晨报》发布的百花杜仲降压片药品广告,称“国家科委立项”、“被国家药监局批准为绿色国药”、“卫生部将其列为绿色降压一线国药”等,利用国家机关名义做广告;此外,石学敏丹芪偏瘫胶囊药品广告也在使用国家机关的名义做广告。另,国家工商总局曾经下发过《关于禁止在商业广告中使用国家机关名义的紧急通知》,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商业广告中使用国家机关的名义(含简称),包括使用党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名义,使用人大、政协的名义,使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名义,使用军队、武警的名义,以及使用其他国家机关的名义发布广告。
九、使用**化语言的药品广告
《广告法》明确规定:广告不得使用***、***、*佳等用语。《广告审查标准》、《药品广告审查标准》等规章也明确规定:广告中不得使用“*好”、“*佳”、“**”、“首创”等语言文字;药品广告中不得含有“*新技术”、“*高科学”、“*先进制法”、“药之王”等**化的语言和表示。
下列药品广告违反上述法律规定:《每日新报》、《新晚报》发布的百藓康药品广告,称该产品“总治疗效果创全球*高”;太原电视台新闻频道发布的联邦通窍鼻炎片药品广告,称该药品为“中华鼻炎**药”;芪龙胶囊药品广告使用“清华大学***特效新药”等用语。
十、以新闻报道形式在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药品广告
《广告法》明确规定: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有广告标记,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下列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的违法药品广告中,以新闻报道形式在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的药品广告就有:益肝活血明目丸药品广告、仁仁百癣片药品广告、珍珠草乙肝舒康胶囊药品广告、复方雪参胶囊药品广告、七味活心宁片药品广告等。其中,七味活心宁片是以“37元=30岁的心脏”为题发布新闻形式的广告。
应当特别指出的是,药品广告只要违反上述法律规定的任何一条,都构成违法药品广告。实践中经常见到的是,药品广告常常同时违反上述多条法律规定。比如:百藓康药品广告称该产品“荣获世界遗产称号”、“人类的皮肤病能够完全治愈了”、“开创了皮肤病研究的新纪元,填补了国际医学界的空白”、“提高药力可达37倍”,“60多家权威医疗机构累计进行了多达156912例的临床患者使用证明,治愈率为91.63%,总治疗效果创全球*高”,编造中央医学科学院等单位名称,以及使用专家、患者等多处违反药品广告法律。石学敏丹芪偏瘫胶囊药品广告属于禁止在大众媒体发布的处方药广告,并篡改广告审批内容,使用国家机关以及专家的名义,夸大药品治疗中风、偏瘫的功效,使用“采用常规疗法,中风痊愈率*多只能达到21%,改用石学敏丹芪偏瘫胶囊,就能提高3倍”等宣传药品的治愈率,以及其他多处违反广告法律规定。益肝活血明目丸药品广告属于未经审查发布的药品广告,广告中违反有关规定,用“采用国际*先进的超临界萃取工艺精制而成,药力超出普通药物6倍”来比较其他药品功效,以患者名义“某某某奥运**”作证明,还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以及其他多处违反广告法律规定。
药品,健康所系,生命所托。药品广告违法若此,当以何策对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