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食品加工企业应实行分级准入

百检网 2021-11-15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国务院的安排部署,对生产领域的 食品加工企业监管职能划转以来,质监部门把食品质量安全工作作为举全系统之力要抓好的一项重要工作对待,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得到了社会的广泛认可,这是毋庸置疑的。与此同时,我们也应该清醒地看到,在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中,我们还仅仅是刚刚起步,对有些问题还处于初步认识、初步探索阶段,还有一些问题并没有得到妥善解决。比如,在实施市场准入制度工作中,相当多的食品加工企业没有获得准入的资格,被排斥在市场之外的问题已经显现出来。

  就此,笔者对辽宁的情况做了一个调查:这个省有老五类食品加工企业2456家,到2005年底,共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1262个,占总数的51.4%;这个省有新十类食品加工企业1142家,其中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有522家,占总数的45.7%。老五类与新十类食品加工企业获得许可证数占两类企业总数的48.5%。为了进一步搞清这个问题,笔者又调来了四川、吉林两省的情况:四川省共有老五类企业4344家,到2005年底,共有1776家企业获得了食品生产许可证,占总数的40.9%;吉林省共有老五类企业1125家,到2005年底,共有426家企业获得了食品生产许可证,占总数的37.9%。四川省共有新十类企业1931家,其中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有835家,占总数的43.2%;吉林省共有新十类企业765家,其中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有406家,占总数的53.1%。四川、吉林两省两类食品加工企业获得许可证数占两类企业总数的43.7%。

  通过上述的分析我们可以初步得出结论:三省的准入情况不容乐观,有超过50%的企业没有被纳入市场准入的门槛,属于非法生产经营,现已成为质监部门进行无证查处的重点对象。

  从市场监管责任的角度分析,现行的准入制度赋予质监部门的不是单纯的对食品加工企业实施市场准入,还要负责准入后的监管,负责对没有准入的企业的无证查处。市场准入的企业数量少,无证查处的任务量就大,这样不仅加大了执法的压力,而且造成了与地方政府、企业所有者、经营者包括从业人员的矛盾。有人说,我们执法人员可以对无证企业采取轻微处罚来缓冲这个问题。如果这样的话,可能会造成两个方面的失职:一是给获证企业造成了不平等竞争,有证无证都在市场上经营,都可以“往篮筐里投球”,正规动作与非正规动作都不受管制,这样的市场秩序是可想而知的。二是作为市场经济秩序的裁判员——质监部门自身的权威性将大大降低,这也是需要我们高度重视的。

  分级准入是解决现行问题的一个可行办法。实际上,国家质检总局前不久在浙江省东阳市召开的食品企业监管工作现场会,就提出了“既要管好,又要便民”分类处理的工作原则,提出了对小企业实施分类监管的办法。那么,在对食品加工企业市场准入这个问题上,如何把总局提出的这个工作指导方针正确贯彻到位,解决好当前在市场准入中出现的突出矛盾?笔者以为,对食品加工企业实行分级准入势在必行。

  笔者把这个设想概括为:实事求是设定准入底线;分类分级进行准入审批;实行有升有降的准入模式;严查无证生产,消灭“双轨”运行。

  所谓实事求是设定准入底线,是指在准许进入市场的食品加工企业中,根据不同的生产条件由低向高设定不同层次的准入条件。在这方面,关键是要将*低一级的准入条件科学合理地设定好。这个*低级别标准的制定原则,应是以具备了生产合格产品的*基本条件即可。*低一级的准入条件设定出来了,其他几个级别便可以逐级提升、类推加以确定。在宏观把握上,应将一个地区相当数量(起码不低于70%的食品加工企业列入到准入的门槛。

  所谓分类分级进行准入审批,是指按不同行业的情况进行准入的分类,分别制定各个类别的准入条件,在每个行业中根据企业的现状,划分5个准入的级别,各个级别可以用阿拉伯数字+QS来表示。食品加工企业的生产条件*低级别的可以称之为“基本符合”,即用1QS表示;“一般符合”即为2QS;“符合”为3QS;“很好符合”为4QS;“*好符合”为5QS。对不同级别企业生产出来的产品,应将级别特征在产品标签上加以标注,明示消费者,让消费者根据自己的消费水平来加以选择。同时,对低级别企业生产的产品应在销售范围上给予一定的限制。

  所谓有升有降的准入模式,是指在日常的巡查和年审中,对生产条件等方面明显提升的企业,在企业提出升级申请的基础上,及时给予准入升级;对在巡查、年审中发现,已经获得准入资格的企业,其生产条件、管理等方面有明显下降,应给予必要的降级或退出市场的处罚。同时,质监部门的监管者应制定缩小低级别企业和增加**别企业比例的工作目标,在地方政府的支持下,采取有力措施,积*引导低级别企业做强做大,向**别企业迈进。

  所谓严查无证生产,消灭“双轨”运行,是指在多数食品加工企业被允许生产的情况下,对没有允许准入的、生产条件*差的、产品质量*为低劣的各类企业应坚决予以依法查处,并建议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予以取缔,坚决杜绝已往工业产品许可证工作中存在的“有证无证双轨运行”的尴尬局面在食品行业中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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