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19日,武昌居民叶军在北湖一家超市购物时,发现由湖北新丰粮油土特产
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炒香白芝麻”、“炒香黑芝麻”、“黑芝麻粉”均标称为“绿色食品”。出于对这一认证标志的信赖,叶军将以上品种各购买了10袋,合计花费213元。
回家后,叶军与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取得联系,得知所购产品的“绿色食品”编号属其他产品所有,是典型的假冒行为。为此,他告上江汉区法院,要求判令新丰粮油双倍赔偿并赔礼道歉。
庭审期间,新丰粮油提供了一份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的办证通知以及交费发票,以证明该企业已经申请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经查,涉案三种产品的生产时间分别是今年2月24日、3月4日,而获准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时间均是今年3月8日,显然是“早产”。
据此,江汉区法院认为新丰粮油擅自在包装上使用“绿色食品”标志属欺诈行为,遂判令其退还货款,并加倍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