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摘要:
- 个人所得税系列法规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员工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总体降低。
- 《市场监督总局关于启用新版营业执照的通知》由市场监管总局公布,新版营业执照自2019年3月1日启用。
- 《吉林省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由吉林省政府公布,规定了工资表项目、离职工资支付时间和“停工待料”工资的特殊要求。
- 《天津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由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公布,对上位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细化和补充,保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主体责任落实。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于2018年12月29日通过修订,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改由建设单位自主验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于2018年12月29日通过修订,取消对环评编制单位的资质要求,建设单位和环评编制单位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由生态环境部公布,针对建设项目环评公众参与相关规定进行了全面修订。
- 重庆市*低工资标准更新。
目 录
劳工
- 个人所得税系列法规
- 《市场监督总局关于启用新版营业执照的通知》
- 《吉林省企业工资支付办法》
健康安全
- 《天津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环境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
增刊
*低工资标准更新
- 重庆市
法规更新汇总:
劳工
1、个人所得税系列法规(2019-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等系列法规,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主要影响或变化有:
- 员工可以选择自我申报或者选择由扣缴义务人(雇主)代扣代缴。
- 员工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总体降低,降低因素为:
1)个税起征点由3500元提升到5000元(已于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
2)增加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 在同一年度同一用人单位,员工每个月份缴纳的税额会不同,全年呈递增趋势。
2、《市场监督总局关于启用新版营业执照的通知》(2018-12-29)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启用新版营业执照的通知》于2018年12月19日由国家市场监管管理总局公布,新版营业执照自2019年3月1日启用。之前存续的各类市场主体,可以继续使用原版营业执照,也可以申请换发新版营业执照。
3、《吉林省企业工资支付办法》(2019-02-01)
《吉林省企业工资支付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8年12月7日由吉林省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及公布,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办法》相较于《吉林省企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2007),有以下主要变化:
- 工资支付表增加项目:企业名称、工作天数、加班时间;
- 离职工资的支付时间由“在劳动合同终止(解除)之前”改为“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5日内”;
- 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企业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仍应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由“企业可与劳动者重新协商变更劳动合同中有关工资支付的内容,并按变更后的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改为“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按照不低于当地*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企业按照当地*低工资标准的70%以上支付工资,支付实际额度不得低于当地*低生活保障标准”。增加特殊情况:“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健康安全
1、《天津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2018-11-01)
《天津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列》)已于2018年9月29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条列》主要内容如下。
《条例》共七章69条,包括总则、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监督管理、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法律责任和附则。
- 《条例》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下称《特种设备安全法》)中部分关于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责任的规定进行了细化、补充,对于一些交叉不清的安全责任进行了明确界定,引导其提高特种设备安全意识,增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能力,将企业特种设备安全主体责任落到实处。
- 《条例》出台后,将进一步加强对电梯安全的监管:一是加强电梯安全的宣传工作;二是继续开展电梯维保质量抽查;三是开展电梯维保单位年度考核;四是加强日常安全检查;五是加强对投诉举报工作的落实力度;六是加大对电梯安全领域违法违规的查处力度。
- 《条例》对特种设备出租、出借单位作了义务性规定,并对租赁双方、借用双方的使用管理责任约定作了规定。
- 《条例》总结了《特种设备安全法》实施后的召回经验,对发生召回时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经营单位、使用单位的具体义务进行了明确,细化了上位法的相关规定,保证了召回制度在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环节全过程的协同落实。
环境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018-12-29)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改决定已于2018年12月29日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 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修改为”建设单位负责对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验收”。
- 验收的主体由原来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建设单位”。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12-29)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修改决定已于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经修改后的主要内容为:
-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技术单位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的,可以自行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
-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承担相应责任。
- 编制单位、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的相关违法信息将由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3、《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2019-01-01)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8年7月16日由生态环境部通过并发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对比2006年《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主要变化如下:
- 更加明确地规定了建设单位主体责任,由其对公参组织实施的真实性和结果负责。
- 细化了网络、报纸、张贴公告等三种信息公开方式。
- 明确了公众意见的作用,优化了公众意见调查方式,建立了公众意见采纳或不采纳反馈方式,针对弄虚作假提出了惩戒措施,确保公众参与的有效性和真实性。
- 优化了公众参与程序细节,实施分类公众参与。
- 明确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环评行政许可的公众参与。
为了方便公众参与的实施,根据该《办法》的相关规定,生态环境部于2018年10月12日发布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意见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说明格式要求》等2个配套文件,与该《办法》一并施行。
增刊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等12部法规,也同时于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并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劳动法》的修改,主要体现在:职业考核鉴定机构由原来的“政府批准”修改为“备案”;吊销营业执照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食品安全法》的修改,主要变化是将药品监督管理和质量监督管理的职能从《食品安全法》中分离出去。
- 《职业病防治法》的修改,主要变化是删除部分条款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修改为“卫生行政部门”。
中国*低工资标准更新 - 2019年1月
地区 | *低工资标准 (人民币/月) |
重庆市:2019年1月1日生效 | |
万州区、黔江区、涪陵区、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长寿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南川区、綦江区、大足区、璧山区、铜梁区、潼南区、荣昌区、开州区、梁平区、武隆区、两江新区、万盛经开区 | 1800 |
城口县、丰都县、垫江县、忠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 | 1700 |
对这些法规的主管部门进行修改,配合了国家部委改革并且使得对应的主管部门更加清晰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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