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摘要:
-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天津市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实施细则》以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 为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 《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由河北省人民政府发布,以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为消防安全评估提供技术依据。
-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由生态环境部印发,以规范和细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标准和程序,提高可操作性。
- 《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由生态环境部公布, 以加强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防治土壤和地下水污染。
- 广东省、江苏省、北京市*低工资标准更新。
目录
劳工
- 《天津市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实施细则》
-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健康安全
- 《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
-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B 35181-2017
环境
-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
- 《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
*低工资标准更新
- 广东省,江苏省,北京市
法规更新汇总:
劳工
1、《天津市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实施细则》(2018-08-01)
《天津市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于2018年7月2日由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细则》的主要规定有: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用工之日是指劳动者开始接受用人单位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的日期。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参加上岗前培训,劳动关系自劳动者参加培训之日起建立。
- 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对加班加点工资计算基数进行明确约定。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不缴纳或少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双方约定无效,应视为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2、《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8-07-01)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18年5月8日由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规定》的主要内容有:
- 用人单位应当就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与工会开展集体协商,并订立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或者在集体合同中专章规定女职工特殊保护内容);
- 针对女职工生理特点的不同时期,包括经期、备孕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等时期,分别规范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女职工的相应劳动保护。例如:对于怀孕不满3个月和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每日安排不少于1小时工间休息;
- 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女职工可以休不超过6个月的哺乳假。
- 每年至少为女职工安排1次体检。
健康安全
1、《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2018-07-01)
《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18年5月7日由河北省人民政府审议通过,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规定》对加强安全生产风险辨识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作出了具体规定。
- 界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的风险因素辨识管控职责。如,根据生产工艺、设备、设计等环节变化情况,及时修改完善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
- 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的风险辨识频次和内容。《规定》施行起三年内,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全面辨识;三年后,高危行业每年开展一次全面辨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每三年至少开展一次全面辨识。
- 要求了生产经营单位对风险实行分级管控。
- 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的频次和内容。
- 明确了政府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如省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制定并发布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指导手册或者指引,每两年修订一次。
2、《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B35181-2017(2018-07-01)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以下简称《方法》)已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方法》对重大火灾隐患的直接判定要素主要如下:
-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人员密集场所、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与人员密集场所、居住场所的防火间距小于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值的75%。
- 甲、乙类生产场所和仓库设置在建筑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 易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储罐(区)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固定灭火、冷却、可燃气体浓度报警、火灾报警设施。
- 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或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
- 人员密集场所的居住场所采用彩钢夹芯板搭建,且彩钢夹芯板芯材的燃烧性能等级低于GB8624规定的A级。
环境
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2018-05-16)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以下简称《指南》)于2018年5月16日由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印发。
本《指南》适用于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已发布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的建设项目从其规定,行业验收技术规范中未规定的内容按照本指南执行。
《指南》规定了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总体要求,包括验收程序、验收自查、验收监测方案和报告编制、与验收监测技术。并且以附录形式列出了验收推荐程序与方法、验收监测报告(表)推荐格式、工况记录推荐方法、验收意见推荐格式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相关说明供建设单位参考执行。
2、《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2018-08-01)
《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于2018年5月3日由生态环境部公布,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办法》适用于从事工业、矿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以下简称重点单位),例如纳入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电镀、制革等行业。
《办法》内容如下:
- 重点单位新、改、扩建项目,应当在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时,开展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
- 重点单位建设存在土壤污染风险的设施,应当设计、建设和安装有关防腐蚀、防泄漏设施和泄漏监测装置;
- 重点单位有地下储罐储存有毒有害物质的,应当将地下储罐的信息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 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制度;
- 重点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定期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监测;
- 重点单位发现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存在污染迹象的,应当排查污染源,查明污染原因,采取措施防止新增污染,并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采取风险管控或者治理与修复等措施;
- 重点单位的拆除活动应当实施残留物料和污染物、污染设备和设施的安全处理处置,并做好拆除活动相关记录;
- 重点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前,应当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初步调查并向社会公开。若发现该重点单位用地污染物含量超过相关标准的,应当开展详细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活动。
中国*低工资标准更新 - 2018年7月
地区 | *低工资标准 (人民币/月) |
广东省:2018年7月1日生效 | |
深圳市 | 2200 |
广州市 | 2100 |
珠海市;佛山市;东莞市;中山市 | 1720 |
汕头市;惠州市;江门市;肇庆市 | 1550 |
韶关市;河源市;梅州市;汕尾市;阳江市;湛江市;茂名市;清远市;潮州市;揭阳市;云浮市 | 1410 |
江苏省:2018年8月1日生效 | |
南京市:市区;无锡市:市区、江阴市、宜兴市;常州市:市区;苏州市:市区、张家港市、常熟市、昆山市、太仓市;南通市:市区、启东市、海门市;扬州市:市区;镇江市:市区、丹阳市、扬中市、句容市;泰州市:市区 | 2020 |
徐州市:市区;常州市:金坛区、溧阳市;南通市:海安市、如东县、如皋市;连云港市:市区;淮安市:市区;盐城市:市区、东台市;扬州市:仪征市、高邮市、宝应县;泰州市:靖江市、兴化市、泰兴市 | 1830 |
徐州市:铜山区、新沂市、丰县、沛县、邳州市、睢宁县;连云港市:赣榆区、灌南县、灌云县、东海县;淮安市:淮安区、淮阴区、洪泽区、涟水县、盱眙县、金湖县;盐城市:建湖县、射阳县、阜宁县、滨海县、响水县;宿迁市:市区、沭阳县、泗阳县、泗洪县 | 1620 |
北京市:2018年9月1日生效 | |
北京市 | 2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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