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20日,欧盟委员会向世界贸易组织(WTO)提交G/TBT/N/EU/456号通报,拟新增REACH法规附件XVII限制物质,规定淋洗类化妆品中八甲基环四硅氧烷(D4)和十甲基环五硅氧烷(D5)含量不得等于或大于0.1%。该草案拟于2017年下半年采纳,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发布后第20天开始生效。
根据欧盟委员会提交的限制物质草案,附件XVII拟新增第70项限制物质,限制要求如下:
物质名称 | 限制内容 |
70. 八甲基环四硅氧烷(D4)CAS No 556-67-2EC No 209-136-7 十甲基环五硅氧烷(D5)CAS No 541-02-6EC No 208-764-6 | 1. 淋洗类化妆品中任意一种物质质量百分浓度等于或大于0.1%时,不得投放市场,该限制要求自本法规生效二十四个月之后开始实施。 2. 此处所指“淋洗类化妆品”指法规(EC)1223/2009第2(1)(a)条定义下的化妆品,在正常使用情况下,使用后用水清洗的化妆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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