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10日,欧盟委员会发布了电池指令2006/66/EC替代法规的提议案。
范围
1.该提议法规适用于所有电池,即便携式电池、汽车电池、电动汽车电池和工业电池,无论其形状、体积、重量、设计、材料组成、用途或目的。法规也应适用于被包含在或添加到其他产品中的电池。
2. 法规不适用于用作以下情况的电池:
用于与保护成员国的基本安全利益、武器、军需品和战争物资有关的设备,但不包括并非专门用于军事目的的产品; 和设计用于送入太空的设备。
以下是适用于所有电池(或指定类型的某些电池)的主要要求:
有害物质限制
有害物质 | 电池类型 | 限量 |
汞及其化合物 | 所有电池,无论其是否被置入到电器。 | ≤0.0005 %(以重量计,以金属汞表示)。 |
2000/53 / EC指令管控的车辆中使用的电池 | ≤0.1 % (均质材料中,以重量计,以金属汞表示)。 | |
镉及其化合物 | 便携式电池,无论其是否被置入到电器。 | ≤0.002% (以重量计,以金属镉表示)。 以上限制不适于以下用途的便携式电池: |
2000/53 / EC指令管控的车辆中使用的电池 | ≤0.01 %(均质材料中,以重量计,以金属镉表示) 。 以上限制不适用于按照2000/53 / EC附件II 被豁免的车辆中使用的电池。 |
电化学性能和耐用性要求
1. 便携式电池应符合以下电化学性能和耐用性参数
● 电池容量,电池在特定条件下可传递的电荷
● 在特定应用中使用时,*短平均持续时间,*短平均放电时间(取决于电池类型)
● 贮藏寿命(延迟的放电性能),在规定的时间和特定条件下,*小平均持续时间的相对减少
● 循环寿命(对于可充电电池),指预先设定的充放电循环次数后的电池容量
● 耐泄漏性,即耐电解液、气体或其他材料的意外泄漏
可拆卸性和可替换性
除非在技术上不可行,对于置入设备中的便携式电池,如果其使用寿命短于或等于被置入的设备,则该便携式电池应方便*终用户或独立操作人员方便地拆卸和更换。
● 上述要求不适用于以下情况中的便携式电池:
● 出于安全、性能、医疗或数据完整性的原因,必须持续供电,并且设备与便携式电池间需要永久连接;
● 仅当将电池集成到设备的结构中时,电池才能起作用。
标签要求
1. 电池应标有包含以下信息的标签(统一的规范应在单独的条款中公布):
● 制造商名称、注册商标或商标
● 电池类型、批次或电池的序列号或其它能明确识别电池的信息
● 电池型号标识符
● 制造日期
● 上市日期
● 化学组成
● 除汞、镉或铅外,电池中所含的其它有害物质
● 电池中的关键原材料
● 容量(仅适用于便携式和汽车电池)
● 在特定应用中使用时的*小平均持续时间(仅适用于便携式电池)
2. 与指令2006/66 / EC相同的分开收集符号(十字划叉的带轮垃圾桶符号)和超限量物质化学符号。
3. 电池还应附加二维码,其中包含上述所有强制性信息、合格声明和电池报废信息。
4. 除第1点中提到的电池标签外,制造商和进口商应在电池、包装或法规规定的随附文件上标注其名称、注册商标名称或注册商标以及可以与其联系的地址。
5. 每个电池应随附说明和安全信息。
合格评定要求
电池的合格评定应由指定机构按照本法规附件八的A部分进行。 制造商应履行以下几个方面的义务:
● 技术文件
● 制造过程及为确保电池合规而对制造过程进行的监控
● CE标志的标签,需标注认证机构的标识号
● 根据法规附件IX的欧盟符合性声明
生产者注册和扩展的生产者责任
1. 所有生产者应在其首次销售市场所在的成员国主管当局进行注册。 “生产者”是指首次提供电池以进行分配或使用的任何制造商、进口商或分销商,包括将电池装入设备。
2. 生产者应对电池承担如下所列的更多的生产者责任。他们也可以委托授权的生产者责任组织来履行责任。
● 组织废弃电池的单独收集和随后的运输、废弃电池的再利用和再制造的准备、处理和回收
● 必要信息的年度报告
● 促进废弃电池的单独收集
● 根据法规向终端用户和分销商提供包括电池报废信息在内的信息
注:“便携式电池”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任何电池:
● 密封的;
● 质量小于5千克;
● 不是为工业用途设计的;
● 既不是电动汽车电池也不是汽车电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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