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20日,欧盟化学品管理局(ECHA)成员国委员会一致通过将苯并(a)芘列入
从物质加入清单之日起,如果物品中含有该物质,并且重量比超过0.1%,则该物品在欧盟或欧洲经济区(EEA)内的供应商必须提供充分信息,确保客户可以安全地使用物品,或者在收到消费者的要求后45天以内提供相关信息。上述信息必须至少包括物质的名称。
如果每位生产商或进口商每年生产或进口的物品中所含物质总量超过一吨,并且该物质在物品中所占的重量比超过0.1 %,生产商和进口商需在六个月之内向欧洲化学品管理局(ECHA)进行通报。如果该物质作为某种特定用途使用的情况已经注册过或该物质没有暴露的可能,则可以豁免。
如果该物质作为某种特定用途使用的情况已经注册过或该物质没有暴露的可能,则可以豁免。
苯并(a)芘属于多环芳烃化合物,在德国PAHS 标准AfPS GS 2014:01 PAK和REACH法规(EC) No. 1907/2006附录XVII条款50中也是需要管控的,其具体信息如下:
中文名 | EC Number | CAS Number | 用途 |
苯并(a)芘 | 200-028-5 | 50-32-8 | 主要是以杂质或者组分的形式存在部件中, 一般不会有意生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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