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产品”包括玩具;儿童化妆品;儿童首饰;制造商设计或拟定用于帮助儿童吸吮或咬嚼、促进儿童入睡、放松或进食,或供儿童作衣服穿着的任何产品;以及儿童汽车座椅。“儿童首饰”涵盖为12岁以下儿童制造、出售供他们使用或向他们出售的首饰。“儿童化妆品”则涉及为12岁以下儿童制造、出售供他们使用或向他们出售,以涂抹、喷洒或喷雾、引入,或其他方式施于人体或其任何部分,用作清洁、美化、增加吸引力或改变外貌的物品,以及用作这些物品组件的物品,但不包括肥皂、膳食补充剂或得到美国
没有纳入“儿童产品”定义的物品有电池;吊索及弹射器;有
美国《消费品安全改进法》对若干类儿童产品所含的铅、邻苯二甲酸酯和镉,以及其他物质实施限制。联邦法例也禁止各州执行本身的安全法规,对联邦法例有所规管的同一消费品并就该等产品的同样风险或伤害作出含量限制,除非该州法规与联邦标准相同。根据这些规定,若儿童产品某一特定成份受《消费品安全改进法》规管,则华盛顿生态部通常会将有关事宜提请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处理。另一方面,若儿童产品适用州的限制,而不受《消费品安全改进法》限制,则生态部将执行州的限制。
指引文件显示,华盛顿州对铅、邻苯二甲酸酯和镉的限制较《消费品安全改进法》更严格。因此,消费品若适用铅、邻苯二甲酸酯和镉的联邦标准,华盛顿州有关该成份的标准就不得执行。然而,华盛顿州对儿童产品含铅、邻苯二甲酸酯和镉的限制,适用的消费品范围比联邦法例相关消费品范围更广。对于只受华盛顿州标准涵盖而联邦标准却没有涉及的儿童产品,生态部打算执行适用的州标准。该部将使用以下
1.生态部将**确定该产品是否符合RCW 70.240.010《儿童安全产品法》的“儿童产品”定义;
2.该部其后将确定有关产品是否适用联邦对铅、镉或邻苯二甲酸酯的限制。如果有关产品属于RCW 70.240.010定义内的”儿童产品”,但不适用联邦对有关物质所订的标准,则生态部可对该产品执行州的标准。
指引文件指出,在华盛顿州提供、销售或分销供出售,或者使用的某些重要类别的“儿童产品”仍受到该州对铅、镉和邻苯二甲酸酯的限制。虽然联邦及州的含铅限制涉及的产品有相当大的重叠,可是其定义却不相同。例如,汽车座椅不受联邦的含铅限制,但明确受由华盛顿州的法例规管。
镉方面,联邦法例包含了ASTM F963-11《标准消费者安全规范:玩具安全》,其中包括拟定供14岁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其表面涂层或可接触的底层,以重量计,镉含量的限制为75 ppm。华盛顿州对镉实施40 ppm的限制,适用的产品范围更广,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