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委员会于2015年4月23日发布了欧盟
修订主要内容
(EC) No1907/2006附件17第63条第2列,增加7、8、9和10的内容。
7.为公众供应的物品或部件,在其正常使用或可预见的使用中可放入到儿童口中,铅含量(以铅计)大于等于0.05%的,不得在投放市场。
该限量不适用于:能证明该产品以及其任何可接触部件,不管是否带涂层,其铅的释放量低于0.05 μg/cm2 per hour(或0.05μg/g/h);另外要求带涂层的物品,至少保证在正常使用情况下,两年内其铅的释放量不得超过以上限量。
作为判别,物品及其可接触部件可被儿童放入口中的判别依据为:产品某一维度的尺寸小于5cm,或者其某一可分离部件或突出部位的尺寸小于5cm。
8.作为条款7的豁免,以下产品不受管控:
(1)第1段中已经管控的
(2)理事会指令69/493/EEC 的附件I(1、2、3和4类)中定义的水晶玻璃;
(3)非合成或再生的贵重
(4)珐琅,被定义为至少在500℃的温度下矿物融化、玻璃化或烧结而得到的玻璃化混合物;
(5)包括挂锁在内的钥匙和锁;
(6)乐器;
(7)物品或者物品的某部分由黄铜组成,其黄铜部件的铅浓度(以铅计)不得超过0.5%(质量分数);
(8)书写工具的**;
(9)宗教产品;
(10)便携式锌-碳化学电池以及纽扣电池;
(11)以下范围内的物品:
Directive94/62/EC 欧盟包装指令;
Regulation(EC) No 1935/2004 欧盟
Directive2009/48/EC欧盟玩具安全指令;
Directive2011/65/EU 欧盟RoHS 2.0。
9.在2019年7月1日前,委员会应根据*新科技信息,对第7段和第8段(5),(6),(9)和(10)条款的替代物的适用性、以及第7段中提到的铅迁移量,以及涂层的完整性要求进行重估,若合适,则应据此进行修订。
10.第七段的要求不适用于2016年6月1日**次投放市场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