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I禁用物质清单由24项更新至26项,原法规(EC) No 850/2004被废除。新法规附录I中新增十溴二苯醚(decaBDE),并修订多溴二苯醚类物质的限值要求,即物质中四溴、五溴、六溴、七溴和十溴二苯醚分别不得超过10 mg/kg,混合物和物品中四溴、五溴、六溴、七溴和十溴二苯醚的总和不得超过500 mg/kg。而与旧版法规类似,新法规仍规定多溴二苯醚类物质的限制要求不适用于欧盟RoHS指令2011/65/EU管控范围内的电子电气产品及一些特定产品。 另外,新增五氯苯酚(PCP)及其盐和酯的管控要求,禁止PCP以该物质及其混合物和物品的形式进行生产、投放市场和使用。
新法规进行若干修订,主要包括:
1. 为了清楚地与其他法规保持一致,使用了与
2. 附件I禁用物质清单A部分中的四、五、六、七溴二苯醚的限值进行了调整;
3. 附件I禁用物质清单A部分新增了十溴二苯醚和五氯苯酚(PCP)及其盐和酯两个全新条目;
4. 附件I禁用物质清单B部分中的六氯丁二烯,多氯化萘(PCNs)和短链氯化石蜡(SCCPs)转移至附件I的A部分;
5. 附件III 降低排放物质清单中的物质由五个增加到七个;
6. 附件IV第7条中废弃物管理规定的物质清单新增十溴二苯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