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ECHA的社会经济评估委员会(SEAC)和风险评估委员会(RAC)对BPA和PFOA的限制草案展开了为期60天的公众评议。根据SEAC和RAC的意见,欧盟委员会(EC)将*终决定是否将BPA和PFOA的限制纳入
名称 & 结构 | 限制要求 |
双酚A(BPA) CAS No 80-05-7 EC No 201-245-8
| 限制含有双酚A(BPA)浓度≥0.02%的热敏纸投放市场 (生效后36个月实施) |
全氟辛酸 (PFOA) CAS No 335-67-1 EC No 206-397-9
全氟辛酸盐以及与PFOA相关的物质 | 1. 以下情况不得生产、使用或者投放市场 - 作为物质使用; - 作为物质的组分,PFOA的浓度≥20ppb或者与PFOA相关的物质浓度之和≥10000ppb; - 混合物中,PFOA的浓度≥5ppb或者与PFOA相关的物质浓度之和≥1000ppb。 2. 物品及其任何部件中,PFOA的浓度≥2ppb或者与PFOA相关的物质浓度之和≥100ppb,不得投放市场。 3. 第1条和第2条规定在生效后18个月实施。 4. 第2条规定不适用于被证明在限制实施之前上市的且*终在欧盟使用的市场上的二手物品。 5. 第2条规定不适用于再生材料投放市场。 6. 第1条和第2条规定不适用于以下情况 - 照片成像过程和产品(至2030年) - 半导体工业(至2025年) - 消防泡沫库存(至2030年) - 医疗设备(至2020年) - 植入式心血管设备(至2030年) 7. 主导物质应被申请强制执行管控。 |
风险
双酚A(BPA)学名2,2-二(4-羟基苯基)丙烷,属低毒性化学物,具有一定的胚胎毒性和致畸性,
全氟辛酸(PFOA)具有持久性、生物蓄积性和毒性,会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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