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介绍
加州65号提案即《1986年
核心管控要求
1、禁止引用水源污染:任何人在经营过程中不得有意排放或释放加州所知的致癌性或有生殖毒性的物质进入水源或投放到可能污染水源的土地上或土地中。
2、警示要求:某一种化学物质被列入管控清单后,制造商和经销商须在12个月内完成警告的执行,在20个月内终止化学物质排放至饮用水源头。此日期过后,政府或个人执法者,包括代表公众利益的个人或组织,可对违反法规者提起诉讼。
3、有害物质限量要求:加州65法案管控清单本身并未对物质设定限值,产品中有害物质的管控限值,参考已有的针对此类产品的诉讼案或协议,这些文件中,可能会达成针对某类产品中某些物质的限值要求以及测试方法。
4、企业在进行加州65管控时,**应比对已有的此类产品的诉讼案中确定的物质管控要求,然后参考此管控来调查产品中的有害物质。
近期清单更新情况
No. | 物质名称 | CAS号 | 物质属性 | 生效日期 |
1 | 盐酸米托蒽醌 | 70476-82-3 | 致癌性 | 2015-1-23 |
2 | β-月桂烯 | 123-35-3 | 致癌性 | 2015-3-27 |
3 | 双酚A | 80-05-7 | 生殖毒性 | 2015-5-11 |
4 | 乙二醇 | 107-21-1 | 生殖毒性 | 2015-6-19 |
5 | 阿特拉津、扑灭津、西玛津、二丁基阿特拉津、氟氯氢菊脂、2-氯-4,6-二氨基-1,3,5-三嗪 | / | 生殖毒性 | 2015-10-1 |
CTI建议
加州65本身并未规定具体管控产品类别,但是由于法案制定的目的是为了避免有害物质进入加州水源,所以,理论上来说,一切含有有害物质的产品都在其管控范围内,企业可以关注法规新增加的以及高风险的化学物质。展开供应链调查,必要时可以进行检测,以降低产品违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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