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规定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均可通过网络购样进行抽检。即包括国家总局和地方局在内都可以根据监管的需要对网络食品进行抽检。
国家食药监总局法制司副司长陈谞解释说,“神秘买家”可以以顾客的身份买样,记录抽样样品的名称、类别以及数量,购买的样品人员以及付款的账户、注册账号,收货地址、联系方式,并留存相关票据,以顾客的身份还原模拟消费者现场购买的场景。抽检制度中还设计有一个重要的时间节点,就是商家在送货的时候不知道是送给监管部门的,在对样品查验、封样前保证一定程度的“神秘性”,以保证抽样的真实性、公正性。
同时,为了保证抽样对买家的公正性,买样人员应当对网络购买样品的包装等进行查验,对备份样品要分别封样,并采取拍照、录像等手段来记录拆封的过程。
“在网络食品安全抽检制度在互联网的时代下,为了应对在线购物的虚拟性,信息相对的不对称,‘神秘买家’是一项很有用的监管措施。”陈谞说。
此外,《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同时还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在抽检上的义务和责任。即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样品的,应当同时将检验结果通知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依法制止不合格食品的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