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质检总局发布了一系列对第三方检测认证机构产生重大影响的政策规定,部分工作会议透漏出关于第三方检测机构的重要信息。重大事件依次为:
一、质检总局关于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改的进展报告
2015年10月,质检总局科技司官员王越薇在全国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管理工作推进部署会上报告,主题是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改革的进展报告。
据统计,到2014年低,全国事业单位性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同比下降1.97%,企业性质的检测机构同比上升1.52%。检验检测机构整合改革对检测行业特别是事业单位产生重要影响。质检总局科技司王越薇从整合改革的进展成果、存在的问题以及下一步措施三个方面作说明。
二、质检总局发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3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办法》在资质认定条件和程序、技术评审管理、检验检测机构从业规范、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作详细说明。
三、关于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后处理工作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发布《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后处理工作规定》的公告》(2015年第57号)。对相关工作内容、程序以及纪律等作详细说明。
四、质检总局发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规范2015版 234类产品不能再任性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2015版)》5月7日予以批准发布,共涉及234类产品,《规范》自2015年6月1日起开始实施。同时,自2015年6月1日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批)(2010年版)》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第二批)》废止。
五、质检总局修订发布认证认可相关规章制度汇总
6月,国家质检总局修订发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认证机构管理办法》、《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废止《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认证咨询机构管理办法》。
六、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联合发布指导意见 力争实现检测机构的的规范有序
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联合发布提升检验检测服务质量的指导意见,从促进检验检测行业转型升级、提升检验检测服务质量、保障措施等三个方向、十七项措施,力争在五年内实现检测机构的的规范有序和服务更加优质便捷。
七、“硅铁成分分析标准物质”等79种国家二级标准物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标准物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批准“硅铁成分分析标准物质”等79种标准物质为国家二级标准物质,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物质目录,并统一编号,颁发“国家标准物质定级证书”和“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
经对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即将到期的标准物质进行复查,现批准“氮中甲烷气体标准物质”等166种国家一级标准物质和“红细胞微粒标准物质”等510种国家二级标准物质(见附件3)换发“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
八、检测机构整合改革方案确定
为总结前一阶段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工作进展,交流整合改革工作经验,部署安排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深化改革工作,中央编办和质检总局组织召开了这次会议。
会议强调,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联动、明确责任分工,2016年6月底前完成检验检测认证事业单位的职能清理和分类,2016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经营类机构转企改制,力争到2020年,培育一批技术能力强、服务水平高、规模效益好、具有一定国际影响力的检验检测认证集团。
九、认证认可和检验检测部门规章的“立、改、废”情况
12月7日下午,质检总局在京召开专题新闻发布会,国家认监委副主任董乐群发布了认证认可和检验检测部门规章的“立、改、废”情况。介绍了部门规章“立、改、废”的背景以及部门规章的主要内容以及实施效果
随着这些部门规章的“立、改、废”,改革红利逐步释放,检验检测认证领域呈现发展活力有效激发、市场主体日益活跃、行业秩序趋于规范的良好局面。例如:截至今年11月底,认证机构数量比去年同期增长16%,检验检测认证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拉动作用日益显现。
下一步,国家认监委将贯彻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五大发展理念”,坚持目标导向、需求导向、问题导向、共治导向等“四个导向”,以制定“十三五”规划为契机,继续推进深化改革和法治建设,加快制定检验检测认证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建立新领域的认证认可制度,形成更加成熟、更加完善的认证认可体系,不断提高认证认可服务国家发展大局的能力水平。
十、质检总局放开部分检验检测经营服务收费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检验检测经营服务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99号,以下简称1299号文),自2015年8月1日起放开部分检验检测经营服务收费,改由相关专业服务机构依据《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制定相关收费标准。现将涉及质检系统的7项经营服务收费予以公告:手机检测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条形码服务费、经营服务性检验检疫费、计量校准和测试费、认可收费、强制性产品认证费。
十一、批准设立、变更、注销检验鉴定机构资格
在《质检总局关于批准设立、变更、注销检验鉴定机构资格的公告》(2015年第46号)中,对获得许可的检验鉴定机构和许可范围、批准变更的检验鉴定机构名单和变更内容、批准注销的检验鉴定机构名单作详细说明。
十二、废止和修改部分认证规章
为了依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激发市场、社会的创造活力,根据国务院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质检总局对认证认可有关部门规章进行清理。经过清理,质检总局决定:对2件部门规章予以废止;对1件部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