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进出口玩具检验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5年11月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1月6日正式公布,修改后的《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便于清晰了解此次《管理办法》修改的内容,以2009版的《进出口玩具检验监督管理办法》为基础,列出新修订的条目,希望对业界有所帮助。
一、删去第五条。
第五条出口玩具生产企业应当获得出口玩具注册登记,方能从事出口玩具的生产和出口。
二、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出口玩具报检时,报检人应当如实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除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外,还需提供产品质量安全符合性声明。
出口玩具首次报检时,还应当提供玩具实验室出具的检测报告以及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其他材料等。”
第十二条出口玩具报检时,报检人应当如实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除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三、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出口玩具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及追溯体系,加强对玩具成品、部件或者部分工序分包的质量控制和管理,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分包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建立产品及高风险原材料的进货台帐,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分包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
第十五条出口玩具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对玩具成品、部件或者部分工序分包的质量控制和管理。分包或者外购的玩具应当来自获得出口玩具注册登记的企业。
四、删去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第十六条出口玩具的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其经营的出口玩具应当是获得出口玩具注册登记的生产企业所生产的玩具。
第十七条出口玩具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分包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建立产品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分包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
第十八条出口玩具生产企业应当在出口玩具或者其*小销售包装的明显位置上标注该企业的出口玩具注册登记证书号,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五、删去第四章。
第四章注册登记
第十九条检验检疫机构对列入目录内的出口玩具,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实施注册登记。
第二十条出口玩具生产企业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出口玩具注册登记,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出口玩具注册登记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申请注册登记玩具的首件产品名称、相片、货号、检测报告、使用的原材料、生产工艺以及玩具拟出口国家或者地区等资料。使用特殊化学物质的,还必须提供化学物质的安全分析表或者有关机构的毒理测试或者评估报告;属于贴牌产品的,还应当提供品牌商对产品设计的确认书和品牌商对企业授权生产的证明文件等;
(四)企业基本情况(包括:厂区平面图、车间平面图、工艺流程图、产品描述和使用原料等);
(五)与所生产出口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生产条件、设备、能力、检验手段等证明文件;
(六)与所生产出口产品相适应的工艺、技术文件;
(七)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已获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应当提供证书复印件);
(八)产品符合拟出口国家或者地区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要求的声明;
(九)检验检疫机构要求的其他资料。
本条第(三)项所列资料有变化的,玩具生产企业应当及时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交变更后的材料。
第二十一条出口玩具注册登记,应当符合产品型式试验合格及其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合格2个条件。
第二十二条对符合出口玩具注册登记要求的,检验检疫机构颁发《出口玩具注册登记证书》,证书有效期3年。
对产品类别型式试验不合格的,应当要求企业进行整改,经重新抽样检验合格,方可予以注册登记。
对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审核不合格的,应当要求企业限期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及相关证据,经重新审核合格,方可予以注册登记。
六、删去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出口玩具生产企业对所使用的高风险原材料应当实施进货台账管理。
七、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出口玩具生产、经营企业实施监督管理,监督管理包括对企业质量保证能力的检查以及对质量安全重点项目的检验。”
第二十五条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出口玩具生产、经营企业实施监督管理,监督管理包括:企业质量控制过程;企业在原料、产品设计、生产工艺、成品及外包加工等安全质量关键控制点情况;企业使用原料情况;企业所使用的涂料、添加剂等高风险原材料的进货台账等。
八、删去第三十四条**款和第三款中的“情节严重的,并撤销其报检注册登记、报检从业注册”。
第三十四条进出口玩具的收货人、发货人、代理报检企业、快件运营企业、报检人员未如实提供进出口玩具的真实情况,取得检验检疫机构的有关证单,或者逃避检验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撤销其报检注册登记、报检从业注册。
进出口玩具的收货人或者发货人委托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办理报检手续,未按照规定向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提供所委托报检事项的真实情况,取得检验检疫机构的有关证单的,对委托人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报检人员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未进行合理审查或者因工作疏忽,导致骗取检验检疫机构有关证单的结果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对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撤销其报检注册登记、报检从业注册。
九、删去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六条检验检疫机构发现出口玩具生产企业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吊销该企业的出口玩具注册登记证书。
第三十八条出口未获得注册登记的玩具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停止出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0%以上50%以下罚款。
十、将第四十三条**款修改为:“本办法所称质量安全重点项目是指检验检疫机构在对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技术法规和标准、企业产品质量安全历史数据和产品通报召回等信息进行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确定的产品质量安全高风险检验项目。”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所称首件产品是指玩具批量生产前的试产产品。首件产品的结构或者使用的关键原、辅材料,生产工艺等发生变更的,视为不同的首件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