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提高阿里巴巴中国站化妆品行业的总体产品品质,更好地规范卖家的发布行为和产品质量,特拟定化妆品行业标准。
本标准引用了以下国家及行业标准:(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 5296.3 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
GB 7916 化妆品卫生标准
QB/T 1685 化妆品产品包装外观要求
GB/T 27578 化妆品名词术语
GB/T 18670 化妆品分类
化妆品命名规范
化妆品命名指南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
化妆品卫生规范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
阿里巴巴化妆品行业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在阿里巴巴中国站销售的化妆品类产品所应遵循的基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在阿里巴巴中国站销售的美发产品、身体护理、面部护理、唇部护理、彩妆香氛、美甲产品、专业线护肤、男士护肤、其他护肤品类目下的所有化妆品。
注:化妆品是指以涂抹、洒、喷或其它类似方式,施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芳香、改变外观、修正人体气味、保养、保持良好状态目的的产品。
2.产品发布规范
2.1 标题发布规范
2.1.1 标题规范格式为:品牌 +单品名称+净含量+细分产品属性(成分、功效等)。
注:化妆品功效词汇的使用,请严格遵照本文附录A《化妆品命名规定》及附录B《化妆品命名指南》,请勿使用附录中所列的禁用词汇。
2.1.2 产品标题中不得带有任何与产品真实信息无关的文字或符号。
2.1.3 产品标题中不得出现任何产品关键词的罗列堆砌,即不允许出现多个品牌词、功效词等属性词的叠加使用。
2.2 主图图片发布规范
2.2.1 主图为实物拍摄图且须不少于3张,且每张为像素大于等于750*750的正方形图片。品牌LOGO放置于主图左上角,且像素不得大于200*200。
2.2.2 主图须为白底实物图,图片上不得出现除品牌LOGO外的水印,不得拼接,不得包含促销、夸大描述、外网导购等文字或图片说明,该说明包括但不限于赠品、*折、送*、满*送*、微信号码、二维码等。
2.2.3 主图需要按照以下顺序发布:
a) **张:产品正面全貌图;
b) 第二张:
国产化妆品(OEM/ODM除外)请展示完整的产品标签细节图,包含清晰的生产许可证号、卫生许可证号(卫妆准字)和产品标准号,特殊用途化妆品还需包含清晰的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国妆特字)细节图;
进口化妆品(包含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请展示完整的中文标签细节图,非特殊用途化妆品需包含清晰的国妆备进字,特殊用途化妆品需包含清晰的国妆特进字;
OEM/ODM产品该张主图可自定义设计,可放置背面或侧面的产品图片。
c) 第三张:自定义设计, 可放置背面或侧面的产品图片。
主图模板如下:
**张 产品正面全貌图 | 第二张 标签细节图 | 第三张 自定义设计 |
注:国产特殊化妆品包含:育发类、染发类、烫发类、脱毛类、美乳类、健美类、除臭类、祛斑类、防晒类。
2.3产品属性发布规范
属性栏填写的产品属性必须与实际产品相符且描述完整,同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2.4 产品详情页面描述规范
商家在发布产品时必须按照要求填写以下模块。
2.4.1 产品介绍
产品介绍模块,商家需在发布产品时明示以下信息:包括品牌、产品名称、产地、净含量、质地、包装、保质期、产品成分、主要功效及适合人群等。
示例:
(1)品牌:商标品牌细节图展示(OEM/ODM产品除外);
(2) 产地:应标注经依法登记注册并承担化妆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名称和地址。进口化妆品应标注原产国或地区(地区指中国香港、澳门、台湾)的名称和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可以不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
(3) 有效期:有效期不可以写详见产品外包装,必须具体展示,例如“保质期×个月”(提醒:如商品销售时剩余保质期少于一年的,必须如实说明)
(4) 产品主要性能、适用人群
(提醒:化妆品名称中不得含有医疗术语、明示或者暗示医疗作用和效果的用语、虚假/夸大/**化的词语、医学名人的姓名等国家相关法规明确规定禁止使用的词)
(5) 使用说明【要给出正确的使用方法(包括使用顺序)】
2.4.2 产品实拍图
产品实拍图不少于8张且不允许重复,包括产品正面、背面/里面、左侧、右侧展示图,以及局部的设计细节图。
2.4.3 商品资质图
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需展示商品资质图;进口化妆品,需展示商品完整的进口货源证明文件;OEM/ODM产品可展示原材料资质证明文件:请确保所上传的文件是真实、合法、准确且有效的。
2.4.4 产品需展示化妆品标签(OEM/ODM产品除外)。化妆品标签(包括化妆品赠品标签)需符合3.1产品标签标示规范。参考图例:
注:赠品是指购买产品时,随主产品一同免费附赠的其他产品。如赠品用于单独售卖的,须在产品详情页面展示产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号、卫生许可证号和产品标准号等。
2.4.5 店铺服务详情
a) 订货板块:请说明产品订货流程,并将买家指引到支持订货功能的产品链接;
b) 发货流程及运费说明:请描述买家拍下后卖家提供的发货流程及卖家发货时间。请说明寄样、发货具体运费情况;
c) 售后服务内容:请描述提供的服务内容和流程;
d) 公司/店铺概况介绍:公司/店铺或者生产车间图片。
- 产品质量规范
3.1产品标签规范(OEM/ODM产品除外)
注:化妆品标签是指粘贴或连接或印在化妆品销售包装上的文字、数字、符号、图案和置于销售包装内的说明书。化妆品标签(含化妆品赠品标签)必须符合GB 5296.3《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的要求,详见附录C。
3.1.1 标签的形式:
根据化妆品的包装形状和/或体积,可以选择以下标签形式:
a) 印或粘贴在化妆品的销售包装上;
b) 印在与销售包装外面相连的小册子或纸带或卡片上;
c) 印在销售包装内放置的说明书上;
3.1.2 标签的基本原则:
a) 化妆品标签所标注的内容应真实。所有文字、数字、符号、图案应正确。;
b) 化妆品标签所标注的内容应符合现行国家法律和法规的要求;
3.1.3 在阿里巴巴中国站上出售的所有化妆品的*小销售包装需包含产品标签,且标签必须包含以下内容:
a) 产品名称
b) 生产者名称及地址
c) 净含量
d) 化妆品成分表
e) 保质期
f) 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号、卫生许可证号和产品标准号
g) 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注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备案文号
h) 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注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
i) 凡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有要求或根据化妆品特点需要时,应在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可视面上标注安全警告用语。安全警告用语应以“注意:”或“警告:”等作为引导语。
注释:
a)中,化妆品的名称应标注在销售包装的显著位置。
b)中,应标注经依法登记注册并承担化妆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名称和地址。
应标注委托生产加工化妆品的生产者名称和地址。
进口化妆品应标注原产国或地区(指中国香港、澳门、台湾)的名称和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可不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
c)中,定量包装的化妆品销售包装上应标注净含量。
d)中,在化妆品销售包装上应真实地标注化妆品全部成分的名称。成分表应以“成分:”的引导语引出。成分表中成分名称应按加入量的降序列出。如果成分的加入量小于或等于1%时,可以在加入量大于1%的成分后面按任意顺序排列成分名称。
e)中,化妆品销售包装应标注保质期,保质期应按下列两种方式之一标注: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f)中,产品标准号可以不标注年代号,没有实行生产许可证和/或卫生许可证的产品不需标注生产许可证号和/或卫生许可证号。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注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备案文号。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注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
化妆品赠品可以只标注产品的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及地址、净含量信息。
净含量不大于15g或15mL的产品,可以只标注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净含量、成分表、保质期,成分表可以适当缩小字体,或采用本文3.1.1中b)、c)的形式标注。
3.1.4 化妆品标签需符合本文附录A《化妆品命名规定》及附录B《化妆品命名指南》的要求。
3.2 化妆品原料及其终产品的卫生需符合GB 7916《化妆品卫生标准》的要求。
3.3 产品质量必须符合产品标签上所标识的产品执行标准,拥有质检报告的商家请在产品详情页上传第三方检测证书。
- 附则
阿里巴巴有权根据法律、法规的调整、经营环境的变化等因素及时地修订本行业标准并予以公示,修订后的行业标准于公示公告中指定的日期起生效。用户继续使用阿里巴巴的服务,视为对该新修订行业标准的认可和接受。
附录A
化妆品命名规定
**条 为保证化妆品命名科学、规范,保护消费者权益,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化妆品。
第三条 化妆品命名必须符合下列原则: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简明、易懂,符合中文语言习惯;
(三)不得误导、欺骗消费者。
第四条 化妆品名称一般应当由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组成。名称顺序一般为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
第五条 化妆品命名禁止使用下列内容:
(一)虚假、夸大和**化的词语;
(二)医疗术语、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和效果的词语;
(三)医学名人的姓名;
(四)消费者不易理解的词语及地方方言;
(五)庸俗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
(六)已经批准的药品名;
(七)外文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
(八)其他误导消费者的词语。
前款第七项规定中,表示防晒指数、色号、系列号的,或注册商标以及必须使用外文字母、符号表示的除外;注册商标以及必须使用外文字母、符号的需在说明书中用中文说明,但约定俗成、习惯使用的除外,如维生素C。
第六条 化妆品的商标名分为注册商标和未经注册商标。商标名应当符合本规定的相关要求。
第七条 化妆品的通用名应当准确、客观,可以是表明产品主要原料或描述产品用途、使用部位等的文字。
第八条 化妆品的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真实的物理性状或外观形态。
第九条 约定俗成、习惯使用的化妆品名称可省略通用名、属性名。
第十条 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相同时,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可在属性名后加以注明,包括颜色或色号、防晒指数、气味、适用发质、肤质或特定人群等内容。
第十一条 名称中使用具体原料名称或表明原料类别词汇的,应当与产品配方成分相符。
第十二条 进口化妆品的中文名称应当尽量与外文名称对应。可采用意译、音译或意、音合译,一般以意译为主。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录B
化妆品命名指南
为指导化妆品命名,根据《化妆品命名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禁用语
有些用语是否能在化妆品名称中使用应根据其语言环境来确定。在化妆品名称中禁止表达的词意或使用的词语包括:
(一)**化词意。如特效;全效;强效;奇效;高效;速效;神效;超强;全面;全方位;*;**;特级;**;冠级;**;超凡;换肤;去除皱纹等。
(二)虚假性词意。如只添加部分天然产物成分的化妆品,但宣称产品“纯天然”的,属虚假性词意。
(三)夸大性词意。如“专业”可适用于在专业店或经专业培训人员使用的染发类、烫发类、指(趾)甲类等产品,但用于其他产品则属夸大性词意。
(四)医疗术语。如处方;药方;药用;药物;医疗;医治;治疗;妊娠纹;各类皮肤病名称;各种疾病名称等。
(五)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和效果的词语。如抗菌;抑菌;除菌;灭菌;防菌;消炎;抗炎;活血;解毒;抗敏;防敏;脱敏;斑立净;无斑;祛疤;生发;毛发再生;止脱;减肥;溶脂;吸脂;瘦身;瘦脸;瘦腿等。
(六)医学名人的姓名。如扁鹊;华佗;张仲景;李时珍等。
(七)与产品的特性没有关联,消费者不易理解的词意。如解码;数码;智能;红外线等。
(八)庸俗性词意。如“裸”用于“裸体”时属庸俗性词意,不得使用;用于“裸妆”(如彩妆化妆品)时可以使用。
(九)封建迷信词意。如鬼、妖精、卦、邪、魂。又如“神”用于“神灵”时属封建迷信词意;用于“怡神”(如芳香化妆品)时可以使用。
(十)已经批准的药品名。如肤螨灵等。
(十一)超范围宣称产品用途。如特殊用途化妆品宣称不得超出《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九类特殊用途化妆品含义的解释。又如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不得宣称特殊用途化妆品作用。
二、可宣称用语
凡用语符合化妆品定义的,可在化妆品名称中使用。在化妆品名称中推荐使用的可宣称用语包括:
(一)非特殊用途化妆品
1.发用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祛屑;柔软等词语。
2.护肤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清爽;控油;滋润;保湿;舒缓;抗皱;白皙;紧致;晒后修复等词语。
3.彩妆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美化;遮瑕;修饰;美唇;润唇;护唇;睫毛纤密、卷翘等词语。
4.指(趾)甲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保护;美化;持久等词语。
5.芳香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香体;怡神等词语。
(二)特殊用途化妆品名称可使用与其含义、用途、特征等相符的词语。
如健美类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健美;塑身等词语。祛斑类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祛斑;淡斑等词语。
三、本指南是对化妆品名称中的禁用语和可宣称用语的原则性要求,具体词语包括但不限于上述词语。
附录C
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
C.1 范围
GB 5296 的本部分规定了化妆品销售包装通用标签的形式、基本原则、标注内容和标注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化妆品。
C.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GB 5296 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全国香料香精化妆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卫生部化妆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联合编译《化妆品成分国际命名(INCI)中文译名》
C.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GB 5296 的本部分。
C.3.1 化妆品 cosmetics
以涂抹、洒、喷或其它类似方式,施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芳香、改变外观、修正人体气味、保养、保持良好状态目的的产品。
C.3.2 标签 labelling
粘贴或连接或印在化妆品销售包装上的文字、数字、符号、图案和置于销售包装内的说明书。
C.3.3 销售包装 sales packaging
以销售为目的,与内装物一起交付给消费者的包装。
C.3.4 内装物 contents
包装容器内所装的产品。
C.3.5 展示面 display panels
化妆品在陈列时,除底面外能被消费者看到的任何面。
C.3.6 可视面 visible panels
化妆品在不破坏销售包装的情况下,消费者能够看到的任何面。
C.3.7 净含量 net content
去除包装容器和其它包装材料后,内装物的实际质量或体积或长度。
C.3.8 保质期 shelf life
在化妆品产品标准和标签规定的条件下,保持化妆品品质的期限。在此期限内,化妆品应符合产品标准和标签中所规定的品质。
C.4 标签的形式
根据化妆品的包装形状和/或体积,可以选择以下标签形式:
a) 印或粘贴在化妆品的销售包装上;
b) 印在与销售包装外面相连的小册子或纸带或卡片上;
c) 印在销售包装内放置的说明书上;
C.5 基本原则
C.5.1 化妆品标签所标注的内容应真实。所有文字、数字、符号、图案应正确。
C.5.2 化妆品标签所标注的内容应符合现行国家法律和法规的要求。
C.6 必须标注的内容
C.6.1 化妆品的名称
C.6.1.1 化妆品的名称应反映化妆品的真实属性,简明易懂。
C.6.1.2 化妆品的名称应标注在销售包装展示面的显著位置,如果因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形状和/或体积的原因,无法标注在销售包装的展示面位置上时,可以标注在其可视面上。
C.6.1.3 系列产品的序号或色标号允许标注在销售包装的可视面上。
C.6.2 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
C.6.2.1 应标注经依法登记注册、并承担化妆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名称和地址。
C.6.2.2 委托生产或加工化妆品的生产者名称和地址的标注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0号规定执行。
C.6.2.3 进口化妆品应标注原产国或地区(指中国香港、澳门、台湾)的名称和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可以不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
C.6.2.4 生产者、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应标注在销售包装的可视面上。
C.6.3 净含量
C.6.3.1 定量包装的化妆品应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 号规定标注净含量。
C.6.3.2 净含量应标注在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展示面上,如果因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形状和/或体积的原因,无法标注在销售包装的展示面位置上时,可以标注在其可视面上。
C.6.4 化妆品成分表
C.6.4.1 在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可视面上应真实地标注化妆品全部成分的名称。
C.6.4.2 成分表应以“成分:”的引导语引出。
C.6.4.3 成分名称的标注顺序
a) 成分表中成分名称应按加入量的降序列出。如果成分表中同一行标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成分名称时,在各个成分名称之间用“、”予以分开。
b) 如果成分的加入量小于和等于1%时,可以在加入量大于1%的成分后面按任意顺序排列成分名称。
c) 多色号的化妆品在标注着色剂时,应在成分表的结尾插入“可能含有的着色剂:”作为引导语,然后可以按任意顺序排列所有颜色范围的着色剂。
C.6.4.4 标注的成分名称
a) 标注的成分名称应采用《化妆品成分国际命名(INCI)中文译名》中的成分名称。如果该成分为《化妆品成分国际命名(INCI)中文译名》中没有覆盖的名称,可依次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名称、化学名称或植物学名称。
b) 香精中的香料、辅助成分、载体可以不标注各自的成分名称,而采用“香精”这个词语列在成分表中。
c) 着色剂的名称采用着色剂索引号(染料索引号)的英文缩写“CI”加上着色剂索引号,如:“CI 12010”,“CI 15630(3)”等。如果着色剂没有索引号,则可采用着色剂的中文名称。
C.6.4.5 由于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形状和/或体积的原因,无法标注成分表时,可以适当缩小字体,或采用GB 5296本部分第4 章b)、c)的形式标注。对净含量不大于15g或15mL的产品,按8.1 执行。
C.6.5 保质期
C.6.5.1 保质期应按下列两种方式之一标注:
a)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b) 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C.6.5.2 标注方法
——生产日期的标注: 采用“生产日期” 或“生产日期见包装”等引导语,日期按4 位数年份和2 位数月份及2 位数日的顺序。如标注:“生产日期20020112”或“生产日期见包装”和包装上“20020112”,表示2002年1 月12日生产;
——保质期的标注:“保质期×年”或“保质期××月”;
——生产批号的标注:由生产企业自定;
——限期使用日期的标注:采用“请在标注日期前使用”或“限期使用日期见包装”等引导语,日期按4 位数年份和2 位数月份和2 位数日的顺序。如标注:“20051105”,表示在2005 年11 月5 日前使用。日期也可以按4 位数年份和2 位数月份的顺序。如标注:“200505”,表示在2005 年5 月1 日前使用。
C.6.5.3 除生产批号外,限期使用日期或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应标注在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可视面上。
C.6.6 应标注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号、卫生许可证号和产品标准号,其中产品标准号可以不标注年代号。没有实行生产许可证和/或卫生许可证的产品不需标注生产许可证号和/或卫生许可证号。生产许可证号、卫生许可证号应标注在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可视面上。
C.6.7 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注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备案文号。
C.6.8 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注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
C.6.9 凡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有要求或根据化妆品特点需要时,应在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可视面上标注安全警告用语。安全警告用语应以“注意:”或“警告:”等作为引导语。
C.7 宜标注的内容
C.7.1 必要时,应标注化妆品的使用指南或使用指南的图示。
C.7.2 必要时,应标注满足保质期或限期使用日期的储存条件。
C.8 其它
C.8.1 对净含量不大于15g或15mL的产品,只需标注6.1、6.3、6.4、6.5和6.2 中生产者的名称的内容,其中6.4 的内容可以标注在GB 5296本部分第4章a)、b)、c)之外的说明性材料中。
C.8.2 供消费者免费使用并有相应标识(如赠品、非卖品等)的化妆品,可以免除标注6.3 和6.4 及6.6~6.8 中的内容。
C.9 基本要求
C.9.1 化妆品标签的内容应清晰,应保证消费者在购买时醒目、易于辨认和阅读。
C.9.2 化妆品标签所用的文字除依法注册的商标外,应是规范的汉字。
C.9.3 本部分规定的标签内容允许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少数民族文字或外文,但应拼写正确。
注: 附录C中的要求均来源于GB 5296.3《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建议自行参阅相关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