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家对复混肥料等产品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
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将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转让他人使用。销售复混肥料产品的企业,应保证所出售的产品已获得有效的生产许可证。
证书有效期
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自证书批准之日算起。
申请取证企业持《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其产品在自受理通知书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不以无证论处。
标签、标识
获得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在该产品、包装或说明书上标明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
复混肥料生产许可证标记、编号为:
XK13-×××-×××××
其中,XK表示生产许可证标记,13表示行业编号,×××表示产品编号,×××××表示证书编号。
换证或补证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产品标准发生改变的,由化肥审查部提出重新检验和评审的方案,由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批并组织补充审查。
企业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的(包括改建、改制、扩建、迁移获证产品的生产地点等),应在变化后3个月内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重新进行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产品检验,审查合格后,按第7条程序审批更换证书。
获证企业更改注册名称时,应在营业执照变更后3个月内向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并提交更名申请报告、新旧营业执照复印件、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更名证明原件以及原发生产许可证证书,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后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审查合格后,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批更换证书。
企业应妥善保管生产许可证证书,因毁坏或不抗力等原因造成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无法辨认的,应及时在省级以上主要报纸上登报声明,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报告、报刊原件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合格后,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批更换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