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鉴定为危房D级需排危为名,拆除公民的房屋合法吗?

百检网 2021-11-30

【摘要】原告朱某某经审批在x市x区x街道x社区三区56号建房,用地类型及面积为宅基地90平方米,包括主房、附房、道地等在内。被告认为原告的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经鉴定涉案房屋危险性的鉴定等级评定为D级,同日,被告拆除了案涉房屋。2019年10月9日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向原告告知鉴定结论,即于《房屋监测报告》出具的当天就突击拆除了原告的案涉房屋,因此被告的行为构成重大程序违法。



行政诉讼:法定职责须为、法无授权不为

一.司法案例

1997年8月11日,原告朱某某以户主名义申请建房,经审批在x市x区x街道x社区三区56号建房,用地类型及面积为宅基地90平方米,包括主房、附房、道地等在内。2018年6月15日,x建院建设检测有限公司受xx拆房有限公司的委托对原告位于x社区三区56号的房屋出具《房屋监测报告》。

该报告按照《危险房屋鉴定标准》认定该处房屋危险性的鉴定等级评定为D级,房屋承重结构已经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处于危险状态,构成整幢危房。同日,被告拆除了案涉房屋。原告不服被告该拆除行为,故提起本案诉讼。

2019年10月9日法院判决,确认被告x市x区人民政府x街道办事处2018年6月15日拆除位于x市x区x街道x社区三区56号房屋的行为违法。



二.律师点评

按照行政部门的意见,被告实施的房屋拆除行为系对原告房屋采取房屋安全应急抢险措施,合法有据。被告作为区级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有权在行政区域内行使行政管理职能。

被告发现原告的房屋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影响居住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2018年6月15日x建院建设检测有限公司对原告房屋出具的《房屋监测报告》,故被告实施了案涉房屋的拆除行为。

但是,房屋拆除行为关乎原告重大权益,被告应当遵循行政法上的正当程序原则。被告非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并不具有拆除危房的行政职权。因此被告的行为构成重大程序违法。

行政诉讼:法定职责须为、法无授权不为


三.难点解读

(一)危房鉴定报告的签审人员应当具有国家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的资质,但本案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鉴定报告已经由国家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签审,因此,法院认为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不具有效力,故被告拆除原告房屋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二)提出危房鉴定申请人一般应系危险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特殊情况下也可由仲裁或审判机关提出。本案中,《房屋监测报告》的委托人x拆房有限公司既不是涉案房屋所有权人,也不是使用人,故本院认为其不是提起鉴定的适格主体。

(三)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房屋结构安全鉴定的,应提供相关材料,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标准与规范进行,且鉴定结束应将鉴定结论在24小时内送达委托人并报房产主管部门备案。

(四)无论由谁委托鉴定,根据正当程序的要求,鉴定结论均应在规定时间内让原告知晓,以保障原告的复鉴权。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向原告告知鉴定结论,即于《房屋监测报告》出具的当天就突击拆除了原告的案涉房屋,而被告亦无证据证明原告的房屋已达到未经送达房屋鉴定结论即应拆除的紧迫程度。


四.小结

1997年8月11日,原告申请建房,经审批建房,用地类型及面积为宅基地90平方米,包括主房、附房、道地等在内,因此原告户房屋经批建合法所有。在没有任何手续的情况下,被告滥用职权,拆除了原告的房屋。原告认为被告拆除房屋行为违法,没有职权依据,程序不当,侵害了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请判令:确认被告拆除原告位于x市x区x沿街道x社区x区x号房屋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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