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规定:危房屋主不履责租客可委托鉴定

百检网 2021-12-01

日前,广州市法制办就《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修订草案》)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目前,广州市内危房的安全责任人(下称“屋主”)如不积*履行危险房屋治理责任,导致公共安全受到影响,相关规定对此无相应的约束措施。针对上述问题,《修订草案》明确,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不侵犯个人隐私前提下,向社会公开屋主因违反房屋使用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同时规定租客或者邻居可以通过房屋地址,查询房屋是否属于危险房屋或者属于应当进行房屋安全鉴定而未鉴定的房屋。

《修订草案》中还明确,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房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有明显下沉、裂缝、变形、腐蚀等现象的;房屋超过设计使用年限需继续使用的;自然灾害以及爆炸、火灾等事故造成房屋主体结构损坏的;需要拆改房屋主体或者承重结构、改变房屋使用功能或者明显加大房屋荷载的;其他可能危害房屋安全需要鉴定”等五种情形的,应当向屋主发出《房屋安全鉴定通知书》,告知屋主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同时将相关情况告知可能危及的邻居或者租客。

如果屋主拒不进行鉴定,邻居或者租客可以自行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鉴定。经鉴定,房屋是危险房屋或者存在危及利害关系人的危险点的,鉴定费由屋主承担;不是危险房屋或者不存在危及利害关系人的危险点的,鉴定费由委托人承担。

同时,《修订草案》取消了过去有关房屋安全鉴定以及白蚁防治单位以及相关从业人员实行资格证和执业注册的管理规定。

为加强我市房屋安全鉴定监督管理, 规范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行为, 促进房屋安全鉴定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市房地产管理局下发了《关于开展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登记工作的通知》,要求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房屋安全鉴定业务的单位需向市房地产管理局申请登记备案,领取备案证书。经审核,符合备案要求的共10家, 该10家鉴定单位作为**批“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名录”已在市房地产管理局门户网站上向社会进行了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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