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你的房屋被鉴定为“危房”后遭强拆,你该怎么办?

百检网 2021-12-01

征地拆迁纠纷本质上其实就是被拆迁人与拆迁方之间的博弈。在这个博弈的过程中,拆迁方时常屡出奇招,打对手一个措手不及。

 

 

将被拆迁人的房屋鉴定为“危房”,就是他们逼迁时常用的一个手段,也是使拆迁方的暴力强拆行为合法化的“好办法”。上海房屋检测站,就碰到了此类情况。贾女士等人的房屋实际上稳固无损,但拆迁方却找了一家所谓的鉴定机构将贾女士等人的房屋鉴定为“危房D级”。如此一来,他们的违法强拆行为就被披上了“合法的外衣”,看起来贾女士等人“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已不具现实可能性和必要性。然而,这里面其实隐藏了许多“猫腻”。

 


所谓的危房,就是指“危险房屋”。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危险房屋是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危房按照其危险程度一共可以分为四个鉴定等级:

A级危房,是指结构承载力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未发现危险点,房屋结构安全;

B级危房,是指结构承载力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个别结构构件处于危险状态,但不影响主体结构,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 ;

C级危房,是指部分承重结构承载力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局部出现险情,构成局部危房;

D级危房是危险程度*高的一个等级,是指承重结构承载力已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出现险情,构成整幢危房。这起案件中,贾女士等人的危房已被鉴定为危险程度*高的D级危房。实际上,此类鉴定并不具有合法性与合理性。我们可以从以下两点入手找出他们的漏洞,逐个击破:


一、从拆迁方委托的鉴定机构主体资格入手
鉴定机构必须具备法定的主体资格,该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才有合法性。因此,我们可以查询该鉴定机构是否拥有鉴定资格证书、技术职称等文件信息,以确定该鉴定机构是否具有合法的鉴定资质。在段律师办理的这起案件中,该拆迁公司委托的鉴定机构就不具备鉴定资质,故其作出的鉴定意见也不具有合法性。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6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负责房屋的安全鉴定,并统一启用“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据此,鉴定机构应为“官办”,如不符合上述规定,那么其所出具的鉴定文书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二、从鉴定过程入手
合法的鉴定意见应当是经过科学、合理的鉴定过程后综合各方面情况严谨而理性地作出的,否则该鉴定意见不能被当作证据使用。在贾女士等人房屋被强拆一案中,拆迁方委托的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没有入户调查,也没有现场勘查,故该鉴定意见没有事实依据,不具备合法性与合理性。

 

 

《规定》第8条规定

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应按下列程序进行:现场勘查、测试、记录各种损坏数据和状况;据此,没出现场就出报告的情况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当然我房屋检测站*后想提示广大被拆迁人的是,鉴定意见只是法官借以查明事实、认定案件性质的其中一项依据,但是鉴定意见并不具有当然的科学性和预定的证明力,还需要审查评断其合法性与合理性之后方可作为证据使用。我们在与拆迁方周旋谈判的过程中,看到拆迁方拿出所谓的“危房鉴定报告书”,千万不要慌乱,而是应当沉着冷静地识破该鉴定意见中存在的法律漏洞,见招拆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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