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标准《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医疗机构》(HJ1105-2020)已实施月余,广东中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可针对各医疗机构提供污水检测服务。
该标准适用于医疗机构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以及产生的危险废物的排污许可管理。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对床位500张以上的(不含专科医院8415中的精神病、康复和运动康复医院以及疗养院8416)医疗机构实行重点管理;对床位100张及以上的专科医院8415(精神病、康复和运动康复医院)以及疗养院8416,床位100张及以上500张以下的综合医院8411、中医医院8412、中西医结合医院8413、民族医院8414、专科医院8415(不含精神病、康复和运动康复医院)实行简化管理。
该标准依据GB152 0173 3840管理要求提出了排污单位制定自行监测方案的要求,明确了监测点位、监测指标、监测频次。医疗机构排污单位污水总排放口须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污水直接排放的医疗机构粪大肠菌群数每月监测不得少于1次;采用含氯制剂消毒时,接触池出口总余氯每日监测不得少于2次;肠道致病菌主要监测沙门氏菌、志贺氏菌,沙门氏菌的监测,每季度不少于1次,志贺氏菌的监测,每年不少于2次;肠道病毒每年监测不少于2次;pH值每日监测不少于2次,化学需氧量和悬浮物每周监测1次,其他污染物每季度监测不少于1次。污水间接排放的医疗机构在污水总排放口对氨氮、肠道致病菌、肠道病毒、色度、总余氯等污染物无监测要求。污水处理站废气每季度监测1次。
如何识别医疗机构排污单位的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重点管理排污单位的污水总排放口和涉及一类污染物的科室或设施排放口为主要排放口;简化管理排污单位的污水总排放口为一般排放口;单独的生活污水排放口直接排入环境水体的为一般排放口。医疗机构排污单位污水处理站废气排放口为一般排放口,锅炉的废气排放口分类参考《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锅炉》(HJ953)。
医疗机构排污单位对医疗污水仅许可排放浓度,不许可排放量;单独排入城镇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的生活污水不规定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污水总排口的纳入许可限值管理的水污染物主要有粪大肠菌群数、肠道致病菌、肠道病毒、化学需氧量、氨氮、pH值、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石油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挥发酚、色度、总氰物、总余氯;传染病、结核病专科医疗机构还应将结核杆菌纳入许可管理。此外,对于检验室、实验室、放射科、口腔科等产生的含一类污染物的特殊医疗污水,应在科室或设施排放口对一类污染物进行浓度限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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