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部分承储库受场地、设备等因素影响,储备棉出库无法实施逐包抽样和重量检验。为了进一步落实国家储备棉去库存工作,经有关部门研究决定,依据国家棉花标准《棉花第1部分:锯齿加工细绒棉》(GB 1103.1-2012)和《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对于部分无法实施逐包检验的承储库点,按照如下方式实施公证检验。 一、公证检验项目 品质按照棉花国家标准规定的抽样比率及抽样方法抽样,检验轧工质量、颜色级;重量及其他指标采用原入库结果,不再检验。 二、重新检验规定 (一)购棉方(与中储棉总公司签署合同的买受人)应对所购国储棉质量在库进行验收,对轮出国储棉中存在崩包、炸包问题的及时协调仓库予以解决。购棉方若对质量有异议,且提供相关检验结果的,可在《储备棉出库单》开具后十日内向中纤局申请重新检验,中纤局指定机构承担重新检验工作。 (二)通过委托代理方式购买的棉花,由原来与中储棉总公司签署合同的买受人提出重新检验申请。 (三)重新检验项目:公定重量、轧工质量、颜色级、长度、马克隆值。 (四)重新检验原则只对留样进行。由于棉包码放无法随机取足样品造成公证检验证书结果及实物质量不一致的,购棉方可向中纤局书面申请重新抽样。申请重新检验的棉花必须按批次单独码放,批次必须完整、不得短件。 (五)申请重新检验应当提交的材料:购买合同复印件、《储备棉出库单》复印件、购棉方对所购棉花质量异议的书面材料以及公证检验证书。 书面材料内容应当包括:棉花批号、提货仓库、棉花所在地、购棉企业质量验收过程及使用的仪器设备型号(检定情况)、异议指标、质量差异的具体情况、联系人、联系方式等,重新检验材料应当加盖购棉单位公章。 (六)重新检验后由检验单位出具《国家棉花公证检验证书》,原公证检验证书作废。一次重新检验为终局检验。 (七)对公证检验过程中发现的掺杂使假等严重质量问题,按照《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予以处理,并可申请退货。 (八)对超出规定时限的重新检验申请不予受理。 (九 三、其他事宜 2017年储备棉轮出工作于9月底结束,按批抽样检验的棉花将陆续挂牌销售,面临集中提货,承储库将按照成交先后顺序和作业能力,有序安排出库,请纺织企业购买前充分考虑以上因素。 特此通知。 中国纤维检验局 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 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 (中国棉花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