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2 0173 3840年制定的注册会计师法自1994年1月1日实施以来,对加强注册会计师管理,推动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合法权益,发挥了积*作用;同时,也需要根据新情势、新情况修改完善。
现行注册会计师法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可以由注册会计师合伙设立。2006年修订的合伙企业法规定:“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的债务,由因其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该债务的合伙人承当无穷责任,其他合伙人只以其在合伙财产中的份额为限承当责任。这类组织情势,既符合会计师事务所以专业人材集合体为特点的“人合”组织特点,也更适应会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的发展需要。
为与合伙企业法相衔接,并鉴戒国际经验,征求意见稿增加了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采取特殊的普通合伙情势的规定,明确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采取普通合伙或特殊的普通合伙情势。采取普通合伙情势的,应当有5名以上注册会计师;采取特殊的普通合伙情势的,应当有25名以上的合伙人和100名以上注册会计师。
现行注册会计师法规定,经批准,外国会计师事务所可以与中国会计师事务所共同设立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从实际情况看,这类合作制的组织情势,不符合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特点,从其他国家立法及实际情况看,会计师事务所均须由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的注册会计师共同设立,而不能由机构设立;而且,与国际知名会计师事务所通常采取在其他国家发展本土化成员所的做法也不符合。
为此,征求意见稿删去了现行注册会计师法关于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的规定。同时,依照我国加入世贸组织许诺,为使现有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在合作期限内继续稳定执业,也为其变更组织情势提供便利,征求意见稿规定:本修正案实施前已设立的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在本修正案实施后,可以在其合作有效期内继续采取中外合作组织情势,也能够转为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情势,并授权财政部规定转制过渡的具体办法。
会计师事务所履行审计业务,为经济活动提供鉴证服务,必须保持独立、客观、公正,其合伙人和股东应当具有较高信誉,符合相应条件。财政部在规章中对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和股东的资格条件作了规定,实际履行情况是好的。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征求意见稿增加了相干规定。同时,总结现行法的实行经验,针对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征求意见稿充实完善了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和法律责任的规定。
另外,征求意见稿还增加了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加入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规定;考虑到现行注册会计师法第4103条关于注册审计师的规定已失去适用对象,删除该条规定;为与我国加入世贸组织许诺相衔接,将外国人申请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1考试和注册依照“互惠原则”办理的规定,改成“依照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签订的协议或互惠原则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