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发布的有关通知(新财建〔2013〕42号和新财建〔2013〕43号)的规定,现就储备棉公路运输出疆现场核查时,须随货提供公证检验证书,相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
自2013年6月10日起,凡购买在新疆区内承储仓库投放的储备棉在通过公路运输出疆并接受现场核查时,须分别向大河沿现场核查点和天水现场核查点提供有关公证检验证书,其中:
一、对2011年度生产的新疆棉花,须提供有关纤维检验机构出具的《国家储备棉(出库)公证检验证书》和原入储时有关纤维检验机构出具的《合格棉包明细表》;
二、对2012年度生产的新疆棉花,须提供入储时有关纤维检验机构入库检验并出具的《合格棉包明细表》。
如不能提供以上相关公证检验证书,将不予开展现场核查。特此通知。
全国棉花交易市场
二〇一三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