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年度新疆棉花上市临近,广大棉农不仅关心
一、轻微不良行为
在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公安、质监、国税、工商、农发行等部门检查中,发现存在以下情况的,视为轻微不良行为:
1. 未及时、真实、完整填写“一试五定”记录、跟踪检验记录及出厂记录的;
2. 未在明显位置张贴自治区棉花目标价格改革棉花加工企业公示名单的;
3. 在收购环节未设有分拣、排除异性纤维和有害物质等流程
4. 未在籽棉垛前设有等级标牌的;
5. 存在一般棉花质量、计量违规记录的;
6. 未根据GB152 0173 3840 2001〈棉花加工机械安全要求〉制订生产安全操作规程的。
二、一般不良行为
在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公安、质监、国税、工商、农发 行等部门检查中,发现存在以下情况的,视为一般不良行为:
1. 除自用棉外,皮棉入库公检量占加工皮棉总量比率在80%-95%之间的;
2. 籽棉收购量折算皮棉后允差量超出4%,且没有正当理由;
3. 收购籽棉时存在“打白条”行为的;
4. 违反收购资金专款专用规定,收购贷款宽打窄用、挤占挪用收购资金的;
5. 不能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正常缴纳,存在欠缴税款、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偷逃国家税款和严重破坏税收秩序等情况的;
6. 对籽棉代4支点没有履行管理义务,代收点没有及时向棉农出具与实际相一致收购票据的;
7. 不按国家标准唰吱及悬挂、打印条码的;
8. 未及时将相关籽棉交售信息录入,并上传棉花目标价格改革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的;
9. 在籽棉收购中,交售信息、检验磅单、税务发票等不如实填写的;
10. 存在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严重棉花质量问题的。
三、重大不良行为
在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公安、质监、国税、工商、农发行等部门检查中,发现存在以下情况的,视为重大不良行为:
1. 在籽棉收购中,交售信息、检验磅单、税务发票等不如实填写,且情节严重的;
2. 对其籽棉代收点不履行管理义务,致使代收点在收购过程中严重违规,且情节严重的;
3. 故意篡改棉花品质、重量、衣分、水分、条形码等信息的;
4. 虚开发票套取补贴资金的;
5. 直接参与、操纵“转圈棉”,蓄意套取补贴资金的;
6. 经公示的兵团棉花加工企业存在违规混收地方和兵团棉花
7. 长期拖欠棉农售棉款和恶意逃废银行棉花收购资金贷款的;
8. 未及时上传数据,恶意扣水杂等坑害农民,造成严重影响的;
9. 除自用棉外,皮棉入库公检量占加工皮棉总量比率<80%的;
10. 经有关部门确认,不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棉花加工企业基本技术条件(试行)〉的;
11. 存在伪造、编造棉花公证检验数据或结论行为的;
12. 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