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世贸组织反补贴协议剖析及贸易谈判概况
1.补贴的分类
可诉补贴(Actionable subsidies)——符合《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以下简称“反补贴协定”)第1条补贴定义和第2条专项性规定的补贴,各成员可以发放这些补贴,但如果该项补贴对其他成员在WTO法律框架下的权益受损或受到损害,则利害关系方可以对补贴进口采取反补贴措施或针对该项补贴直接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
不可诉补贴(Non-actionable subsidies)——符合反补贴协定第8条规定的补贴,包括:不属于第2条范围内的专向性补贴;对研究活动的援助;对落后地区的援助;对环境保护的援助。然而,根据反补贴协定第31条,除不具有专向性的补贴以外,不可诉补贴已于2000年1月1日起失效。该条文下的所有补贴项目,自那时起成为可诉补贴。
禁止性补贴(Prohibited subsidies)——能对正常贸易秩序产生严重干扰并*有可能对其他成员的利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此各成员对此类补贴的发放和维持被WTO禁止。禁止性补贴主要是出口补贴和进口替代补贴,前者是以出口实绩为补贴的条件,后者是以使用国产设备或国产原料代替进口为补贴的条件,二者均与出口相关,前者是以补贴刺激补贴国对外出口,后者是以补贴阻止他国对补贴国的出口。
2.中国农产品入世承诺
中国已经承诺加入WTO后取消农产品的出口补贴,中国将被禁止在棉花领域使用出口补贴政策及歧视用进口棉生产的棉纱、棉纺织品和服装的出口。
国内支持根据中国承诺,我国用于“黄箱”政策(可诉补贴)支持的*高水平为农业总产值的8.5%,用于具体农产品的*高水平为该农产品产值的8.5%,超出的部分要削减。
3.多哈回合谈判议题概况
3.1美欧关注隐蔽性补贴议题
美 国要求根除隐蔽性补贴,所指的是一种间接补贴,是“政府通过政府所有实体、受政府控制或指示的私营实体向企业提供财政资助,否则通过私有部门或在相同条件 下是无法获得的”。关键点指向在财政资助背后隐蔽的政府控制或干涉。美国在反补贴规则谈判的几大基本议题包括:禁止性补贴,严重侵害、间接补贴、自然资源 和能源定价、政府注资、税收优惠、利益分析和量化方法规则化,程序和补贴通报等,由此可以看出美国以后关于补贴议题具体提案的大体轮廓。
此外,巴西提出了补贴利益认定的议题,加拿大主导提出了补贴利益转移议题。欧盟在补贴定义问题上提出了和美国提案内容相似的提案,并要求补贴发放更透明。
3.2专向性议题
补 贴专项性是《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中*重要和*具争议的规则之一,也是反补贴需要考量的条件之一。由于对专项性的认定缺乏统一的具体标准,在可操作性方 面存在很大困难,也因此易于产生规则滥用现象。只有具有专向性的补贴才能够被列为禁止性或可诉补贴。这也是确保非所有政府对市场的干预都会被列入反补贴协 定的范围。
3.1禁止性补贴频繁引发争端成为热点议题
对禁止性补贴议题各国也很积*,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禁止性补贴被频繁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并形成了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大量案例,使谈判各方多少考虑将WTO争 端判例条法化的可能。提案大致分为三个主题:一是关于出口列示清单中“出口信贷”条款的澄清和修改,巴西成为讨论的主导方;二是美国更关心如何扩大禁止性 补贴的范围;三是澳大利亚更希望对“事实上的出口实绩”能得到进一步澄清和解释。巴西认为和发展中国家比起来,现在的规定给发达国家提供了更多的例外。此 外,欧盟提出反补贴规则能够禁止对国内产业有利的歧视性待遇,它使国内用户获得重要的生产投入物价格大大低于国际市场价格。与用国际价格采购供应的国外竞 争者相比,这样的补贴使得国内生产者获得明显的利益。
4.巴厘岛谈判成果
2013年12月7日,世贸组织第九届部长级会议在印尼巴厘岛圆满闭幕。贸易便利化方面,同意建立“单一窗口”以简化清关手续,而世贸组织将尽快成立筹备委员会,就协定文本进行法律审查,确保相关条款于2015年7月31日 前生效;农业方面,协定同意为发展中国家提供一系列与农业相关的服务,并在一定条件下允许发展中国家为保障粮食安全进行的公共储粮;棉花贸易方面,同意为 *不发达国家进一步开放市场、协助其提高棉花产量;发展议题方面,同意为*不发达国家出口到富裕国家的商品实现免税免配额制,进一步简化*不发达国家出口 产品的认定程序,允许*不发达国家的服务优先进入富裕国家市场,以及建立监督机制,对*不发达国家享受的优先待遇进行监督。
另外,农业和棉花协议允许印度等发展中国家的农业安全保护公共储备计划不受WTO处罚,直到永久性解决方案出台,强化关税配额管理,加强配额数量的信息提供和询问权,确保出口补贴和类似措施维持在低水平,提升*不发达国家棉花产品的市场准入和生产能力。
二、反补贴案例分析
1.巴西成功起诉美国棉花补贴案
2003年5月,巴西根据争端解决机制,与美国就棉花补贴进行了3轮谈判后进行起诉。2004年4月初,由来自波兰、智利和澳大利亚的3位贸易法专家组成的WTO专家组对此争端进行了初裁,认定补贴促使美国棉花产量及出口增加,从而压低了世界棉花价格和损害了穷国农民的利益。2004年6月18日,WTO贸易争端解决机构对此进行终裁。在起诉之前,从2002年10月到2003年1月,巴西政府曾经根据有关规定,与美国政府进行了3次磋商。磋商中巴西尖锐地指出,美国补贴违反了《农业协定》以及《补贴和反补贴措施协定》,催促美国尽快削减其陆地棉补贴,从而消除对巴西生产者带来的严重损害,但美国坚定地给予了拒绝,因此,巴西不得不启动WTO争端解决程序。
本案在WTO历史上具有诸多重要意义,包括:一是根据农业和补贴规则直接针对美国农产品出口补贴进行的**次起诉;二是WTO历史上**次对农业出口信贷担保补贴进行起诉。巴西指控美国对所有农产品的出口信贷担保补贴,而不仅局限于棉花产品。三是WTO历史上**次考验“绿箱”意义的争端;四是**次将“严重损害”规则应用到农业补贴问题上的争端;五是WTO历史上**次通过使用计量经济分析方法,为确定严重损害程度和数量提供部分依据。六是巴西提交的证据,对于新一轮谈判各方在判定补贴可能造成何种程度的扭曲提供了参考经验。根据这些实际经验,谈判者可能会要求在新一轮谈判中加快取消美国和欧盟的国内补贴。
此外,值得我们注意的还有,巴西和美国长达10多年的棉花补贴争端案,*终将通过贸易协议得到解决。2014年10月,美国官员确认称,已与巴西达成棉花贸易协议。
2.美国对我国冷冻暖水虾反补贴案
2013年1月17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应美国墨西哥湾虾业联盟的申请,决定对原产于中国、厄瓜多尔、印度、印尼、马来西亚、泰国和越南产冷冻暖水虾进行反补贴立案调查,该案由此成为美国对中国发起的首例农产品反补贴调查,也是美国在已经实施8年的反倾销措施基础上对相同产品再次发起的反补贴调查。
2013年9月20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 发布公告,对从中国、厄瓜多尔、印度、马来西亚以及越南进口的冷冻暖水虾做出反补贴产业损害终裁,裁定涉案产品的补贴行为没有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性损 害或实质性损害威胁。根据该否定性终裁,美国商务部不再对中国、厄瓜多尔、印度、马来西亚以及越南进口的冷冻暖水虾发布反补贴征税令。
由此看见,反补贴案件中对发起国产业是否存在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损害威胁也是决定判决结果的关键要素。
三、我国应对棉花反补贴的策略
通 过对反补贴协议和国外棉花反补贴案例的分析不难发现,我国棉花产业的各项支持政策并未涉及禁止性补贴,大多涉及可诉补贴问题。而且从各国对本国棉花产业的 支持政策来看,发达国家的补贴更具有隐蔽性,在经过发展中国家的起诉之后,发达国家调整了补贴形式,利用世贸规则巧妙规避了违反反补贴协议的风险。我国棉 花产业与多数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水平相近,无论从良种研发还是生产加工技术都还落后于发达国家的棉花产业。因此,我国棉花产业相关的政府部门和涉棉企业都应 提高应对和处理反补贴诉讼的意识和能力,防止发达国家趁我国棉花产业实力不强之机,利用世贸规则对我国棉花产业发起反补贴诉讼,从而达到限制我国棉花产业 提高国际竞争力的目的。
1.利用区域贸易协定谈判,缓解我国棉花产业可能遇到的贸易摩擦。
就 棉花这类农产品而产生的补贴争端日益凸显,由于各主要产棉国都在以不同形式和方式支持和保护本国的棉花产业,因此区域贸易安排为我国棉花产业未来发展起到 不可或缺的作用,它会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棉花产业在国际市场上引发贸易摩擦的风险。美国在此方面的尝试不胜枚举,例如,美国将与巴西签署棉花贸易协议,结束 了长达10多年的棉花贸易补贴争端。美国签署的此类贸易协议涉及棉花产业的还有:美国与多米尼加签订中美洲贸易协定,美国与泰国签订自由贸易协定等。此外,巴基斯坦同土耳其也签署棉花贸易协定。
2.加强对世贸规则的掌握,反诉发起国滥用反补贴规则。
辨别现行政策中哪些属于可诉性补贴,从而减少或避免适用;另一方面尽量利用可诉性补贴的空间,以使各项政策更好地为扩大开放、促进“走出去”战略服务。美国是迄今为止对我国发起反补贴调查较多的国家,对美国反补贴相关法律的研究尤为重要。
应加强对发展中国家应对反补贴调查的典型案例的研究和分析,通过对典型案例的研究和分析,积累应对国际反补贴调查的经验。
此外,多哈回合反补贴规则谈判对补贴利益认定的外部基准、管制价格的专向性、隐蔽性补贴、上下游补贴利益转移及禁止性补贴的扩大等,都值得我们关注。妥善应对国外对我国棉花产业发起的反补贴调查,防止国外自由裁量权过大而滥用世贸规则。
3.学习美国棉花产业支持策略,利用更隐蔽的形式规避反补贴风险。
由于美国新的农业法案为农民提供了更多的市场风险管理策略,来自作物保险的收入增加,导致整个农场收入增加,从而农民能够接受略低的市场价格。美国新农业法案的调整巧妙地避开了引起贸易争端的补贴问题,合理地利用规则保障农民收入。
中国试点棉花目标价格补贴,但对相关品种的直接支持在增加,补贴仍呈现明显的“黄箱化”特征。根据WTO《农业协定》以及“中国入世承诺”,未来补贴额度和对特定商品的直接补贴都有被限制和削减的可能。在条件合适的情况下,应注意借鉴美国对农产品支持的经验,合理利用贸易规则。
4.涉棉企业提高合规意识,避免国内棉花去库存引发贸易摩擦。
我 国涉棉企业面临去库存压力,但在面向国际棉花市场进行交易的过程中,应提高遵守世贸组织规则的意识。在遭到国外反补贴调查后,我国企业不应畏缩,而应积* 应对,尽可能要求对方提供详细的起诉意见、理由及依据,以便企业可以有针对性地进行申辩。同时,企业需要在日常贸易往来过程中,注意业务流程的合规性,保 留好往来业务单据,采用国际通行的财务制度,厘清经营账目,在发生贸易摩擦时,及时提供有效的证据。
5.进一步发挥信息服务体系的作用。
信 息服务体系,是指为企业提供各种信息服务的机构、团体和信息网络。为企业提供信息服务的方式可以多种多样,如各级政府贸易信息服务中心、各行业贸易信息服 务中心、会员制信息服务、调研结果公告等。建立并充分发挥全面、完整、先进的贸易信息服务体系,能够帮助企业及时了解国际市场需求以及其他国家的贸易动向 和政策变化,对企业走好国际化道路和应对国外反补贴调查具有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