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交储企业、储备棉竞买企业及有关涉棉企业:
为满足纺织企业用棉需要,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储棉总公司)将于近期开始投放储备棉。经国家有关部门和单位研究,为防止投放的国家储备棉出现“转圈棉”问题,切实维护储备棉投放、收储和
一、“转圈棉”的界定
“转圈棉”是指纺织企业购买储备棉后未自用而进行倒卖,致使这些棉花流入棉花加工企业重新套包、打包冒充新棉交储。利用进口棉、以往年度棉花、小包棉、国储棉承储库处理的质量核查样品等进行改包或重新打包冒充新年度棉花交储的,视同具有“转圈棉”行为。
二、防止“转圈棉”的措施
国家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对储备棉购买资格、提货、运输、使用和棉花加工等各个环节进行全程监控,防止出现“转圈棉”问题。
(一)储备棉购买环节。购买方严格限定为纺织用棉企业,2014年3月底前购买总量不得超过其4个月*大用棉量,其中1月底前购买总量不 得超过其2个月*大用量,2014年3月底后购买总量另行规定。由中国棉纺织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棉纺协会)会同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市场)负责 审核企业交易资格及购买数量。纺织企业在申请购买资格时,须同时出具文字形式“承诺书”(具体格式由棉纺协会制定公布),并同储备棉购买资格申请表一起发 送棉纺协会。
(二)储备棉提货环节。购买方提货时,应出具相关证明,确保提货方与购买方一致。由中储棉总公司以及相关承储库负责。
(三)储备棉运输环节。储备棉出库后必须运到相应的购买方纺织企业。中储棉总公司及承储库须对运出储备棉的运输公司和车辆进行登记备查。购买方在储备棉运到本企业后要将相应的运输公司、车辆、到货时间等情况记录在案。
(四)储备棉使用环节。2014年3月底前购买的储备棉仅限纺织企业自用,凡倒卖给任何第三方的均视为“转圈棉”行为。购买方要在提货、 到厂、入库、使用时分别拍照留底(棉包唛头要清晰可见),建立所购储备棉从提货到使用全过程台账(具体要求由棉纺协会另行制定公布),并保存两年备查。购 买方在储备棉使用结束后10天内,将有关购买、运输、使用等相关凭证报棉纺协会,由棉纺协会会同中储棉总公司(提货运输环节)、交易市场(购买环节)等有 关单位组成调查组,对凭证进行核查。
(五)棉花交储环节。中储棉总公司及其承储库核对交储合同上加工企业名称,对加工企业交储棉花的
大单交储企业负责监管所属棉花加工企业加工、交储行为。凡所属棉花加工企业参与“转圈棉”交储的,除当事棉花加工企业按本规定相应处理外,该大单交储企业所有大单交储一律暂停整改,经中国棉花协会(以下简称棉花协会)认定整改合格后方可重新交储。
(六)棉花加工环节。参与交储的棉花加工企业不得购买、存放非本企业生产的皮棉,不得安装棉花开松设备。发现有以上行为,视同“转圈棉” 问题处理。中纤局对棉花加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对棉花质量、数量数据进行审核,重点对仪器化公证检验数量异常、棉花质量异常、有棉花加工厂的纺织企业、有 退储记录的棉花加工企业进行核查。
三、相关配套措施
(一)建立保证金机制。购买方在交易市场存放50万元的保证金。对经有关部门和单位核实存在“转圈棉”行为的纺织企业,保证金不予退还, 用于对举报人的奖励。经核实不存在“转圈棉”行为的纺织企业,保证金及产生的利息于2014年4月底前退还(被举报或正接受核查的企业暂缓)。
(二)建立抽查机制。棉纺协会组织对申请购买储备棉的纺织企业生产能力及申购数量、购买后使用储备棉情况进行抽查,重点抽查有棉花加工厂 的纺织企业。在棉花收购加工旺季,中纤局组织对400型棉花加工企业进行抽查。对交储数量与加工数量明显不符的,要进行核查。拒绝或不配合检查的,棉包不 按规定取样的,均视同具有“转圈棉”行为。
(三)建立监督举报机制。发动社会力量对“转圈棉”问题进行监督。举报人可采用电话、传真、照片、影像等多种方式进行举报。交易市场、中 储棉总公司、中纤局、棉纺协会公布举报电话,并负责对相关举报进行核实。**接到举报的根据本规定的职责分工交相关单位核实,或协调其他相关单位共同核 实。
举报查实的,给予举报人50万元奖励。有关方面为举报人严格保密。
(四)建立责任追溯机制。凡在棉花加工环节发现用以往年度储备棉或进口棉冒充新棉打包交储的,由中纤局负责收集用于转圈的储备棉或进口棉信息,提交有关方面追查其来源,对于该储备棉或进口棉提供方视同具有“转圈棉”行为处理。
(五)建立违规处理机制。对违规企业,棉花协会、棉纺协会取消其会员资格,列入行业组织黑名单。对纺织企业,根据储备棉竞买合同扣除保证 金,终身取消该企业购买储备棉资格,提请有关部门根据《农产品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取消其棉花进口配额申领资格。对参与“转圈棉”交储的棉花 加工企业,根据储备棉交储合同,对已经交储的棉花全部退出国家储备,并由企业承担全部费用和利息,终身取消交储资格,并根据《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和 《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提请有关资格认定部门取消其棉花加工资格。中纤局负责取消棉花公证检验资格,中储棉总公司、交易市场 负责取消入储交易资格,中储棉总公司负责对已经交储的棉花全部退出国家储备,相关资格认定部门负责牵头取消棉花加工企业加工资格。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交 司法机关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六)加大宣传力度。将本规定及举报电话在棉花协会、棉纺协会、中储棉总公司、交易市场等相关网站上公布。各地纤检机构责成棉花加工企业在厂区门口醒目位置张贴宣传本规定和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凡不按规定张贴宣传的,纤检机构不接受该企业公检。
特此通知。
中国纤维检验局
中国棉花协会
中国棉纺织行业协会
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
全国棉花交易市场
二○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