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交易商、合作仓库、相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为落实文件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6年5月1日起,交易市场在对外业务往来时不再开具营业税发票,全面改为开具增值税发票。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为方便贵单位进行进项税抵扣,请提供完整的开票资料,具体包括:单位名 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为此,即日起,请交易商在自助管理系统中更新相关信息,请合作仓库与交易市场物流事业部联系更新相关信息, 贵单位也可以与交易市场区域的办事处联系有关开票信息备案事宜(联系方式见附件)。对于无法提供完整开票资料的交易商、合作仓库等,交易市场只能开具增值 税普通发票,届时可能会影响贵单位的进项税抵扣。
特此通知。
全国
二○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