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纺织企业购进皮棉的纳税运作方式
当前纺织企业购进皮棉的纳税运作方式有以下两个方式:
(一)向一般纳税人购进皮棉的纳税运作方式。
由一般纳税人的定义得知,若具备棉花加工资格的棉花经营企业和纺织企业其销售额在152 0173 3840万元以上、财务核算健全,是一般纳税人,则可开具增值税发票。即:纺织企业向此类棉花经营企业购进皮棉时,该企业可向纺织企业开具皮棉增值税发票。凭此发票,购买者可享受皮棉进项税额抵扣,纺织企业销售纺织产品时,开具产品增值税发票,其纳税运作方式为规范化的运作方式: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纺织产品销项税额-皮棉进项税额-生产成本进项税额
(二)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皮棉的纳税运作方式。
由小规模纳说人的定义得知,“两小一土”等无资质经营者,其销售额小、财务核算不健全,没有、也无法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属小规模纳税人,不能向纺织企业开具皮棉增值税发票。因此,购买者就不能享受进项税额抵扣,此时,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纺织产品销项税额-生产成本进项税额
显然,在这种情况下,纺织企业的应纳税额将增加很多(因没有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发票)。这时,纺织企业就走“旁门左道”,向税务部门申报并领用农产品收购发票(企业误导税务部门将皮棉按农产品对待),将购进的“两小一土”等无资质经营者的皮棉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此时,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纺织产品销项税额-(皮棉买价×13%)-生产成本进项税额
这样,同样达到了进项税额抵扣的目的。且由于“两小一土”棉花的价格优势,*大挤占了400型企业的棉花资源。
纺织企业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皮棉的纳税方式不是合法方式
纺织企业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皮棉的纳税方式不是合法方式,这是因为皮棉不是农产品。一是由国家法定农产品的定义(《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条规定)得知皮棉不是农产品。农产品的定义告知,皮棉不是来自农业的初级产品,不是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而是经过一套
因此,购进皮棉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以抵扣进项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八条**款第三项“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抵扣进项税的规定。
利用发票的杠杆作用助推小包棉退市的对策
(一)取消200型棉花加工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
目的:200型棉花加工企业不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后,销售的皮棉不能使用增值税发票,纺织企业如果购进了没有增值税发票随同的皮棉,其皮棉进项税额为“零”,其应纳税额将增加很多(一般每吨在3000元左右),甚至负利润生产,这是纺织企业不能承受的,这样,可迫使纺织企业不购进小包棉。
(二)禁止纺织企业开具皮棉农产品收购发票(即取消原纺织企业开具皮棉农产品收购发票的资格)
目的:纺织企业购进小规模纳税人皮棉(小包棉)后,在无法取得增值税发票的情况下,如果能自行开具皮棉农产品收购发票,则可以以13%的扣除率抵扣进项税。因此,禁止纺织企业开具皮棉农产品收购发票,同样可以使其皮棉进项税额为“零”,其应纳税额将增加很多,甚至负利润生产,其效果同上述(一)。这同样是纺织企业不能承受的,也能迫使纺织企业不购进小包棉。
(三)在增值税发票上增设记载棉包条码信息,并经核对与棉花公检证书记载的棉包条码信息无误后,增值税发票方为有效
目的:防止一般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皮棉增值税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在不能使用增值税发票的情况下,为获取不法利益,可能铤而走险,将皮棉销售给400型一般纳税人,400型一般纳税人一方面将购进的皮棉销售给纺织企业,并开具增值税发票;另一方面,自行开具籽棉农产品收购发票以抵扣进项税,并获取不法利益。这样一来,小包棉的不合法经营就变成了合法经营。由于棉花公检证书记载的棉包条码信息的**性,即使400型企业以一般纳税人的身份为小规模纳税人虚构条码,但因其皮棉没有经专业纤检机构公证检验,其虚构条码没有在公检证书上记载,即为无效条码。因此,当对增值税发票记载的棉包条码信息与棉花公检证书记载的棉包条码信息进行核对时,这种小包棉变相的不法经营就被杜绝了。
综上所述,管好了发票,就管好了棉花市场经营秩序,小包棉死,大包棉活。反之,则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