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票贩子之手,向外地企业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偷税超过百万元……南宁市国税局稽查局经详查细审,*终认定南宁市某纺织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纺织公司”)的违法事实。目前,此案已移交公安机关。国税部门提醒,根据税法有关规定,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违法行为,在认证抵扣后,将造成少缴税款的法律后果,面临法律的惩处。
2015年7月,一封来自安徽省安庆市国税局稽查局的协查函,让某纺织公司进入了稽查人员的视线。在协查函中,安庆市国税局稽查局提到,该市一棉业有限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开具了一批增值税专用发票,该批发票的受票方正是某纺织公司。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立即介入调查。原来,2014年,某纺织公司通过票贩子崔某与安庆市一棉业有限公司取得联系。在双方并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某纺织公司打着购买588.999吨皮棉的旗号,分5批向棉业公司共购买了9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了掩人耳目,该棉业公司按当时皮棉每吨约1.5万元的市场价,将这批货以价税合计1011.31万元的数目挂在“应收账款—某纺织公司”的明细账上。而之前,安庆市一棉业有限公司已按一份发票300元的价格,向某纺织公司收取款项,完成了交易。通过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14年某纺织公司偷税116.35万元。
某纺织公司比较“狡猾”,不仅从外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这期间也向税务部门缴纳少量税款,因此未被特别注意。但经过监控,公司的异常行为被发现,在其走逃后,2015年5月26日税务部门认定该公司为非正常户。经各方证据确认,执法人员认定某纺织公司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分别用于抵扣的税款达116.35万元,属于偷税行为,予以追缴。同时,处以所偷税款1倍的罚款。
南宁市国税局表示,营改增全面推开后,金税三期系统已启用。税务部门只要对动态数据进行比对,一旦发现税负率偏低,系统就会自动预警。纳税人千万不要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要在真实货物交易的前提下,坚持货、款、票一致的原则,供货、开票和收款应是同一个主体。税务部门也将始终保持打击各种涉税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希望广大纳税人自觉遵守税法,依法诚信纳税,如果心怀侥幸,做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事情,将受到税务部门的严肃查处,付出经济、信用等方面的沉重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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