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海事法院公布了一系列纺织品企业对外出口遭国外买家“坑蒙拐骗”的案例,提醒国内相关进出口企业。
2014年底,浙江绍兴市多福纺织企业(化名)委托上海某物流公司运输13批染色布到墨西哥港口,货物历经数月先后到港。多福公司一直未向物流公司索要过提单,也顺利收取了其中11批货物的货款。但2015年墨西哥比索大幅贬值,买方在提取剩余两批货物后无力支付货款,中国卖家100多万元货款“打了水漂”。
与之相类似,在另一起货代纠纷中,绍兴天鹏纺织企业(化名)将一批涤纶梭织印花布出口至迪拜一家公司,双方协定采用国际通行的FOB贸易条件,即买方负责订船接运货物,卖方将货物装船并通知买方。交易过程中,天鹏纺织和货代公司约定,货物提单正本由货代公司保管,但货代公司只能依据天鹏纺织的指示放货。然而,因货代公司是向买方收取运费的,在货物到达目的港后,货代公司为尽快收取运费,在未收到天鹏纺织放货指示的情况下将货物提单交给了买方,造成天鹏纺织巨额经济损失。
据上海海事法院相关负责人透露,上述两起案件是其审结的涉及绍兴柯桥纺织品出口企业案件的两类典型情况。2015年至今,此类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已达26件。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是亚洲*大的布匹集散中心,众多纺织品出口企业聚集于此。近年来,纺织品出口市场不景气,与纺织品出口贸易相关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持续增多。上海海事法院针对此类纠纷中暴露出的纺织品出口企业在贸易、运输等环节中的经营风险向当地商务局发送了司法建议。
上海海事法院海商庭李剑法官介绍,相关案件具有三方面特点,一是货物出口目的地多为中东、拉美等新兴市场,往往采用货到付款的方式进行交易;二是贸易合同大多采用FOB(贸易术语即由国外买家负责安排运输),货物交付运输后出口企业取得可用以控制货物的正本提单的比例较低;三是纠纷多因货物在目的港被提取,国外买方又未支付货款而引发。
为有效防范贸易风险,上海海事法院针对此类案件向绍兴市柯桥区商务局发送了司法建议,建议纺织品出口企业应重视新兴市场中的交易风险,在贸易合同中作出妥善安排管控风险,一是可以在贸易合同中对运输安排作出约定,使卖方能够参与或负责货物运输,管控运输环节的风险;二是可以根据情况审慎选择付款方式,必要时购买出口信用保险,保障收汇安全;三是应当在交付货物时要求承运人或通过货运代理人要求承运人签发提单,索要货物提单应及时且明确,以掌握货物控制主动权。
柯桥区商务局对此作出积*回应,表示将引导区内纺织品出口企业在外贸经营活动中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提升风险防范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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