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发布2020年第58号公告,公布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相关葡萄酒反补贴调查的初步裁定。
此前,商务部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条的规定,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相关葡萄酒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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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补贴和补贴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补贴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反补贴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作出初步裁定。
调查机关初步认定,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相关葡萄酒存在补贴,国内相关葡萄酒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而且补贴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公告指出,自2020年12月11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澳大利亚的相关葡萄酒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从价补贴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
公告显示,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征公式为: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金额=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比率。相应地,进口环节消费税保证金金额=(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关税+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 (1-消费税税率)× 消费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金额=(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关税+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进口环节消费税保证金)× 增值税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