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问实答第3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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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包装食品标签受制于很多法律法规,本期问答就GB 7718-2011中对配料表的问题进行解读汇总,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Q1、产品中使用了新西兰进口奶粉时配料标签是否可以标注为“新西兰奶粉”?
A: 配料表中应使用能反应配料真实属性的规范的名称,如,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等标准中规定的名称等。如有证据表明使用的原料来自某一产地时,可以在产品介绍中提及。产品配料名称应与实际情况相符。
Q2、多级复合配料应如何标示?
A: 复合配料展开一层标示即可。复合配料中含有的复合配料,企业可自愿标示。如果复合配料中的复合配料在终产品中的含量超过25%且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建议展开标示该复合配料中的复合配料。
Q3、食品制造或加工过程中加入的水在配料表中仅标注为“水”是否符合GB 7718-2011的规定?是否一定要标注为“生活饮用水”?
A: 根据食品制造或加工的具体情况,可以标注为“水”、“饮用水”、“生活饮用水”等。在食品制造或加工过程中,加入的水应在配料表中标示。饮用纯净水产品作为以水为主要配料的产品,可根据产品生产的实际情况,在配料表中使用“水"、 “生活饮用水”或“纯净水”等名称标示。
Q4、如何理解“在*终产品中不起工艺作用”?
A: “在终产品中起功能作用”是指食品添加剂在食品终产品中起到了GB2760-2014中3.2规定的作用。在某食品终产品中不起工艺作用就是指在该终产品含有的某食品添加剂无功能作用。如红烧牛肉罐头的配料中有酱油,由酱油中带入的苯甲酸钠在终产品中不起防腐作用,不必在红烧牛肉罐头的配料表中标示。
Q5、如何理解“食品添加剂的名称不包括其制法”?如标注了制法是否违反标准规定?
A: 不需要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制法,如果生产者愿意,可以按照GB 2760-2014中的规定正确标示包含食品添加剂制法的名称。
Q6、食品配料中使用的复配食品添加剂在食品标签中如何标示?
A: 在配料表中标示在终产品中具有功能作用的每种食品添加剂,可以根据实际添加量一一分别标示;也可以体现其复配的属性。每种食品添加剂的标示方式均应符合GB 7718-2011 的要求。
Q7、复配食品添加剂中的辅料在终产品中是否需要标注?
A: 除符合豁免条款要求外,复配食品添加剂中的辅料应当标示。若复配食品添加剂中的辅料属于食品或食品原料,应当按照其实际含量或添加量在配料表中排序并标示。若复配食品添加剂中的辅料属于食品添加剂,在*终产品中起到工艺作用的,应符合GB 2760-2014的规定并进行标示;根据GB 7718-2011中4.1.3.1.4的规定,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25%的复合配料中含有的食品添加剂,若符合GB2760规定的带入原则且在*终产品中不起工艺作用的,不需要标示。
Q8、当仅使用食用香精时,可以标示为“食用香精香料”吗?
A: 使用了食用香精、食用香料的产品,可以在配料表中标示该香精、香料的具体名称,也可标示为“食用香精”、“食用香料”或“食用香精香料”。食品用香料需列出GB2760-2014和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中规定的中文名称,可以使用“天然”或“合成”的定性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