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6月龄是婴幼儿成长的一段特殊时期,6月龄后的宝宝开始需要添加辅食。辅食,是婴儿获得所需营养素的辅助来源。随着消费者对产品健康、营养以及安全方面关注度的提升,婴幼儿辅食产品的发展也迎来了上升期。
生产符合国家标准的婴幼儿食品是行业发展必须遵守的底线。《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中镉的临时限量值的公告》等婴幼儿辅食标准的出台,充分说明国家层面对婴幼辅食行业的重视与关注。
量身定制 婴幼儿辅食国标更“严格”
普通食品生产企业生产食品需要满足《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52 0173 3840)。针对辅食,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为婴幼儿“量身”制定的《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是婴幼儿辅食进入市场的基本标准。这两个文件的主要内容都是规定工厂的厂房车间、生产设备、工艺流程、安全卫生、检测检验、人员要求等。但两个标准的要求指标不同。
相对于普通食品标准,“婴辅标准”内容更严、更全、更严苛,对食品的原料要求、感官要求、营养成分指标、污染物限量、微生物限量和食品添加剂、营养添加剂等都有严格的限定。
婴幼儿辅食属于特殊膳食食品类别。目前,国家发布的强制性婴幼儿食品标准有《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GB 10769)、《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GB 10770)、《辅食营养补充品》(GB 22570)、《婴儿配方食品》(GB 10765)和《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GB 10767)五大类,能够对婴幼儿食品生产企业具有强制性的监督约束作用,同时有助于维护和改善生产规范。
以《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GB 10769)为例,这一标准对产品中的能量、蛋白质、脂肪、部分维生素、钙、铁、锌、钠等营养成分指标都有严格要求。如“爷爷的农场”婴幼儿稻鸭香米米饼产品类别是“其他婴幼儿谷物辅助食品”,标注了维生素B1以及微量元素钙的含量,包装醒目位置处标注“适合6月龄以上婴幼儿”。“海绵宝宝”米饼中的部分产品执行《膨化食品》(GB 17401)标准,产品包装未标注钙、铁、锌、维生素等营养成分的含量,属于普通食品而非婴儿辅食。该标准对婴幼儿生长发育影响关键的蛋白质、脂肪、维生素、钙、铁、锌、钠等营养成分没有强制性要求,且产品不能标注适宜人群。
市场上常见的猪肝粉,部分按照《熟肉制品》(GB 2726)生产,标准对黄曲霉毒素等真菌霉毒素没有限定要求。而《辅食营养补充品》(GB 22570)标准规定对黄曲霉毒素的限量值是小于等于0.5微克/千克。例如,“秋田满满”婴幼儿猪肝粉产品类别是婴幼儿辅食营养素撒剂,这意味着其对真菌毒素的限量更为严格。
市场上有很多普通食品宣称是宝宝零食、婴幼儿零食等。对此,业内人士建议,购买产品时要特别注意食品婴幼儿字样及产品标准号,按需购买。
避免交叉污染 婴幼儿辅食生产更安全
为保障婴幼儿辅食的质量安全,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了《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规定未取得婴幼儿辅食类别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生产婴幼儿辅食,进一步规范了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该细则从生产场所、设备设施、设备布局与工艺流程、人员管理、管理制度、试制产品检验合格报告等方面,提出了严格的生产许可要求。也就是说,条件不过关,企业连进场的“门票”都没有。
《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还规定,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婴幼儿辅助食品大包装产品且不生产婴幼儿辅助食品*终销售包装产品的不予生产许可。要求企业建立产品研发管理制度,应有自主研发机构并有独立的场所、设备、设施及资金保证,配备专职研发人员。
该细则指出,研发机构应能够研发新的产品、跟踪评价产品的营养和安全,确定产品保质期,研究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因素及提出防范措施;对新产品的研发,应包括对产品配方、生产工艺、质量安全和营养方面的综合论证,产品配方应保证婴幼儿的安全,满足营养需要,应保留完整的配方设计、论证文件等资料;企业应对产品配方及维生素、微量元素等营养素的均匀性、稳定性、安全性进行跟踪评价。
特别注意区分的是,部分商家宣称自家产品是“符合国标”,实则是符合普通食品的国家标准,而不是婴幼儿辅助食品国家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