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2017年第52号
【发布日期】2017-9-22
为执行联合国安理会第2375号决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现对我涉及朝鲜进出口贸易的部分产品采取下列管理措施: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全面禁止自朝鲜进口纺织品(产品目录见附件1)。在决议通过日(9月11日,不含当日)之前已签订书面贸易合同且在12月10日24时前办理完毕海关进口手续的,可予以放行。自12月11日零时起,不再办理上述产品进口手续(包括海关已接受申报但尚未办理口岸放行手续的货物),此后进境的上述产品一律按禁止进口货物处理。
本公告自2017年9月23日起执行。
附件:
商务部
海关总署
2017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