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棉花目标价格改革政策,规范棉花目标价格改革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的使用,确保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根据《2018年兵团棉花目标价格改革实施方案》和《兵团棉花目标价格改革补贴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结合师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补贴对象:为师域范围内棉花实际种植者(包括植棉团场、植棉职工及师域范围内的其他各种所有制形式的种植主体,以下简称种植者)。
开展兵团棉花目标价格改革补贴与质量挂钩试点工作。对兵团备案的152 0173 3840、149两个试点团场本团职工种植交售的籽棉,达到兵团棉花目标价格改革工作实施方案规定的标准情况下,另外给予种植者0.2元/公斤的质量补贴。
四、下列情况不予补贴:
1、没有经过公示、没有籽棉交售票据、农用地以外的、国家和兵团明确退耕土地上种植的棉花;
2、兵团以外流入和兵团流出的棉花;
3、次年1月31日后交售的棉花以及未按要求录入信息平台的棉花;
4、实际籽棉交售量超过测产量4%以上的棉花。
五、2018年取消“五统一”后,种植者可以在兵团范围内自行选择交售籽棉的加工厂,补贴资金在棉花实际种植地所属的团场兑现。
六、2018年团场综合配套改革后,棉花收购企业均需对种植者交售的棉花提供税务发票。
七、种植者将籽棉交售到经兵团棉花目标价格改革公示的棉花加工企业,棉花加工企业购进的籽棉,应依法开具收购发票,将种植者交售的籽棉毛重、颜色级、长度、马克隆值、单价、衣分率、回潮率、含杂率和结算重量等信息如实录入信息平台,同时备注相关信息的结算单或者过磅单,签章后交付种植者。
八、2018年11月22日为师市预拨补贴资金籽棉交售结算净重数量的统计截止时间。2019年1月31日为师市清算资金籽棉交售结算净重数量的统计截止时间。植棉者应在此之前,将籽棉交售到兵团公示的加工企业,此后交售的棉花不再纳入补贴统计范围。
交售结算净重数量信息由信息平台统计生成,可通过电脑、手机进入查询信息平台,查询种植者每张税务发票的结算净重数量及交售兵团各棉花加工企业全称,未在信息平台查询到的发票,如属于第四条情况不予补贴;如其它原因,应查明原因,并逐级汇总上报。
第三章 补贴方式和资金分配
第十一条 补贴资金实行“一次预拨、一次清算”的补贴方式,质量补贴单独拨付。
第十二条 预补贴资金。2018年师市预补贴标准为:按照种植者已交售的籽棉结算净重补贴0.7元/公斤。
第十三条 清算资金。
一是由各团场(镇)确定籽棉交售数量(截止1月31日),并将确定的已交售籽棉数量报师市棉花领导小组办公室及财政局。
二是由财政局根据兵团*终的补贴标准和籽棉交售数量制定清算方案,并报师市棉花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是由棉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各成员单位审议清算方案,报师市、兵团批准;
四是对于兵团直管团场,由各团场财政局(所)按照批准后的清算方案,直接向种植者全额兑付补贴资金;对于非兵团直管团场(镇),由师市财政局按照批准后的清算方案拨付至各团场(镇),再由各团场(镇)向种植者全额兑付补贴资金。
第十四条 连队支委会和连队管委会负责收集并造册统计连队种植者棉花交售结算净重数量情况(以棉花交售发票为依据、结合磅单信息),两委汇总、审核后报团场农业部门审核。团场农业部门按照种植者提供的籽棉交售结算净重数量票据并比对信息平台数据、棉花测产数据,进行审核。连队支委会和连队管委会将团场农业部门审核后的籽棉交售结算净重数量在连队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按照财政补贴标准统一发放补贴。
审核条件为:
1.团场按照实名制管理的种植者;
2.种植棉花的承包地取得兵团土地确权证书或与团场签订土地承包合同;
3.棉花加工厂开具的棉花收购票据;
4.已录入棉花信息平台;
5.种植者实际交售籽棉结算净重数量超过预测产量4%的部分不予补贴。
第十五条 财政局(所)拨付预拨、清算、质量补贴资金时,通过报纸、网络等主流媒体发布公告,公告棉花补贴兑付标准、工作程序等主要信息,补贴拨付和兑付全过程接受全社会监督。
第四章 补贴标准和依据
第十六条 棉花目标价格补贴资金实行价补分离。补贴标准由兵团财政局根据中央补贴资金到位情况、兵团棉花实际产量等因素测算确定,实行一年一定。师市将按照统一标准预拨及清算各团场(镇)补贴资金,一次预拨,一次清算,多退少补。
第十七条 质量补贴标准为0.2元/公斤。
第五章 补贴资金审核兑付及管理
第十八条 师市、团场财政部门均需开立棉花目标价格补贴资金专户,实行专户存储、封闭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团场(镇)建立补贴资金信息档案,包括籽棉交售人姓名及身份证号、联系电话、籽棉交售量、交售时间、交售单价、等级、回潮率、含杂率、核实确认的棉花种植面积、棉花加工企业全称等信息。
第二十条 团场建立补贴资金公示制度,对补贴资金信息档案及棉花实际种植面积、产量、籽棉交售量及质量等级、补贴标准、补贴金额等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间,应当接受群众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安排和使用补贴资金,切实加强补贴资金的管理,自觉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审计、监察,并接受群众监督,防止和杜绝虚报冒领、截留挪用补贴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第二十二条 师、团财政部门要会同师棉花目标价格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定期或不定期对补贴资金的拨付、使用、兑付进行检查。兵团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对资金管理和兑付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在补贴资金发放过程中发现弄虚作假、挪用、冒领、套取补贴资金的,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师市、团场、镇应设立并公布棉花目标价格改革补贴政策监督电话,受理政策咨询、查证举报事项。对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及时严肃查处。
第二章 职责分工
2018年继续按照兵团棉花目标价格改革信息管理系统的有关要求,实行“属地管理”的工作原则,采集各植棉团场、石河子镇、各植棉单位,棉花种植面积、测产等基础数据,主要从棉花种植面积开始的各个环节的数据;包括植棉团场、连队每一户的棉花种植数据、每个棉花加工厂的每一笔籽棉收购数据、每一包皮棉数据、入库数据、出库和物流数据等。
九、师市发展改革委、农业局、国家统计局兵团调查总队、统计局、市场监管局、财政局、金融办等部门根据兵团棉花目标价格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补贴资金管理工作。
(一)发展改革委按照兵团2018年《实施方案》,牵头棉花目标价格改革加工企业公示、诚信经营评价管理办法、补贴与质量挂钩试点方案等配套改革政策;对违规棉花加工企业提出处理意见;审核152 0173 3840团、149团上报的棉花质量信息。(2018年5月-2019年8月);
(二)国家统计局兵团调查总队、农业局、统计局负责统计、审核、录入棉花种植面积、棉花测产、皮棉产量,连队两委、团场、师逐级开展复测、复审工作,确保信息平台数据不重不漏、技术规范、数据准确,复测要求植棉户本人在场认可并签字,消除异议,分别在连队和团场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连队支委会和连队管委会负责收集并造册统计。(2018年5-2018年10月)
此项工作于8月27日至10月30日,各团场经过两至三轮复测、复检,已上报信息平台服务器封存。
(三)财政局负责落实、分配和拨付补贴资金,加强资金监督检查和管理。按照本实施细则向团场(镇)分配下达补贴资金。(2018年11月-2019年5月)
(四)市场监管局负责棉花质量监督检验、公检数据统计分析工作,参与棉花加工企业诚信经营评价等工作。棉花加工企业信用公示系统是按照《兵团棉花目标价格加工企业公示管理办法》、《兵团棉花加工企业诚信经营管理办法》,由发改委、质监局、工商局、经委、供销社、安监局、消防局、银监局、农发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银力集团等部门,联合加强对棉花加工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2018年8月-2019年9月)
第十条 团场(镇)按照公开、公正、透明的兑付程序,将补贴资金以“一卡通”或其他形式发放至棉花种植者。(2018年11月-2019年5月)
(来源:锦桥纺织网;时间:20181127;链接:http://www.baijiantest.com/newsHtml/181127/1391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