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6月18日下午,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经贸司张显斌副处长就《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和《棉花加工资格认定有关文书》进行了讲解,并回答了代表们的提问。
按照“放开收购、管住加工、规范市场、保证质量”的原则,国家有关部门对原《办法》进行了修订。与原《办法》比较,新《办法》*突出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对棉花收购不再实行资格认定制度。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新《办法》不再规定对棉花收购必须实行资格认定。棉花收购者仍要承担明码标价、按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收购棉花等义务。从事棉花收购业务的企业或个人,还必须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二是提高棉花加工资格市场准入门槛。针对目前棉花加工企业过多的情况,提高了市场准入标准和加工资格认定审批条件。新《办法》规定,取得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本办法颁布前已经获得棉花加工资格证书且依然有效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2 )符合所在地棉花加工企业规划布局要求。( 3 )配备压力吨位 400 吨的大型打包机。
三是统一棉花加工资格认定标准和程序。原《办法》规定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具体条件由各省根据本省的实际情况自定。新《办法》对棉花加工资格认定条件作了统一规定,并增加了棉花加工资格审核认定程序的内容。
按照《新办法》的规定,对于在新《办法》颁布之前已经获得棉花加工资格认定的企业,在过渡期内按原资格认定条件复查合格的,可继续从事棉花加工经营活动。在过渡期结束后,这些企业需要按照新《办法》的规定进行资格认定申报,获得新的《棉花加工资格认定证书》后方可从事棉花加工经营活动。
按照新《办法》第六条**款的规定,“取得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必须是本办法实施前已经获得棉花加工资格证书且依然有效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这就意味着在新《办法》实施前未获得棉花加工资格证书的加工企业,不具备申请新的加工资格认定的条件。
个别省区由于棉花种植区域发生较大变化,比如新疆随着水利等基础设施的改善,可能会新增一些棉区,需要设立新的棉花加工企业。新《办法》规定,如需设立新的棉花加工企业,需由有关省(区)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国家发展改革部门批准后,由省级资格认定机关按规定程序审批。经批准的新建棉花加工企业,应当持资格认定机关的核准文件和《资格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在《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在对棉花加工企业进行资格认定时,将实行“一厂一证”,不得通过挂靠、联营等手段为没有通过相应棉花加工资格认定的企业从事棉花加工活动提供便利、从中牟利,即不得“一证多厂”。